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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31 生效日期: 1995-08-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行[1995]1399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及受物价调整的影响,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管理,使之符合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经请示市政府领导批准,现将有关开支标准调整如下: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
  1.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市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50元调整到70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70元调整到90元。
  2.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40元调整到60元。
  3.局级以下人员住宿费由每人每天20元调整到40元,特殊地区由每人每天30元调整到50元。
  4.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二、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工具及交通费开支标准
  1.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仍严格按照京财行(1992)1384号文件第二条执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在1500公里以上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市级单位经局级领导批准,区、县级单位经区、县级领导批准方可乘坐。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
  一般地区由8元提高到20元,特殊地区由16元提高到3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区计发伙食补助费)。

  四、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及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原则上应由主办单位统一支报。如主办单位无法报销的,凭主办单位开具的收据在包干范围内据实报销。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材料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凡乘坐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参加会议的人员途中只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发给住宿费,凡乘坐飞机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再发给任何途中补助。

  五、本规定与以前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1995年8月1日起执行。

  七、本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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