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2-27 生效日期: 1984-02-27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一九五九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以来,全国推广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和废除旧杂制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贯彻对外实行开放政策,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适应我国国民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扩大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采用先进的国际单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我国的计量单位。经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国家计量局《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现发布命令如下:
  一、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附后)。

  二、我国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可以延续使用到一九九0年,一九九0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农田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方案,另行公布。

  三、计量单位的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事,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充分重视,制定积极稳妥的实施计划,保证顺利完成。

  四、本命令责成国家计量局负责贯彻执行。
  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命令有抵触的,以本命令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以下简称法定单位)包括:
  (1)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见表1);
  (2)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见表2);
  (3)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见表3);
  (4)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见表4);
  (5)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
  (6)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词头见表5)。
  法定单位的定义、使用方法等,由国家计量局另行规定。

表1 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
表2 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
表3 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

表4 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
关系和说明
n=3600s
0s
rad
周率)
0)rad
0)rad
(1/60)/s
1852m
h
600)m/s
g
27次方 kg
1/1000立方米
-13次方J
/km
表5 用于构成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的词头
1、周、月、年(年的符号为a),为一般常用时间单位。
  2、[ ]内的字,是在不致混淆的情况下,可以省略的字。
  3、( )内的字为前者的同义语。
  4、角度单位度分秒的符号不处于数字后时,用括弧。
  5、升的符号中,小写字母1为备用符号。
  6、r为“转”的符号。
  7、人民生活和贸易中,质量习惯称为重量。
  8、公里为千米的俗称,符号为km。
  9、10的四次方称为万,10的八次方称为亿,10的十二次方称
为万亿,这类
数词的使用不受词头名称的影响,但不应与词头混淆。
  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