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的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02 生效日期: 1996-09-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文化局
发布文号: 京文法[1996]3号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五十条有关规定,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北京地区市和各区、县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均颊遵守本办法。市文化局及各区、县文化文物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必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五十条有关规定,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或减免费,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关联法规    

    第四条 本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共图书馆实行敞开办证,教师、学生可以优先办证。

  二、教师、大、专院校学生,可持教师证、学生征办理内部借阅书证。

  三、教师还书期限可适当延长1O天。

  四、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可以设置教师专用阅览室(区)。

  五、文化馆、艺术馆举办的活动,在教师节、’六一’儿童节、“五四”育年节期间,座对教师、学生实行减免费或其他优待。

  六、教师、学生以团队形式参加文化馆的经营性活动,应享受优惠待遇。

  七、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在教师节、“六一”儿童节期间,应积极组织向教师、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为教师、学生参加活动提供方便。


    第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