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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6 生效日期: 2000-12-2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银管发[2000]605
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37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1.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将本《通知》精神传达所属区县联社、农村信用社并按照现行财务、税收规定做好2000年度财务决算工作。 
  2.北京市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家规定可从1998年度起计提住房公积金,每年计提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其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3.北京市农村信用社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励等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按照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2000]042号)规定执行。 
  4.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社区县联社按照京国税所[2000]010号《通知》和京国税所[2000]084号《通知》规定计提总机构管理费,其提取的管理费用途按照京国税二[1999]199号《通知》规定执行。 
  5.北京市农村信用社可依照本《通知》规定,研究制定有关会计科目和帐户调整的具体意见,并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0年12月26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银发[2000]37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2000年12月5日 
 
  附件 
 
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为了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全年的经营状况和成果,组织指导信用社做好年终会计决算工作,现就2000年度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计决算工作的指导思想 
  今年以来,由于高成本存款支付高峰已经回落,对信用社经营的负面影响减弱,加之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方面的支持以及广大干部职工的艰苦努力,信用社各项业务持续发展,支农工作进一步加强,连续严重亏损的势头得到遏制,与上年相比,实现了较大幅度的减亏。但整个信用社系统经营状况并未根本性好转,清产核资和真实性检查结果反映,不良资产占比还较高,市场份额下降,亏损依然严重。同时,因新旧财务政策的调整和清产核资、真实性检查的后续工作,使得今年会计决算工作头绪多,任务重。为此,2000年度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要以年初全国农村信用社监管暨行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继续从严控制财务开支,落实经营责任制考核,最大限度地扭亏增盈;严格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文件)的规定,规范财务核算,全面核对账务和核实损益;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信用社业务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二、有关财务、税收政策规定 
  (一)关于养老保险金的提取 
  根据国发[1998]28号文件有关规定,信用社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拟于2001年以省为单位移交地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具体移交时间和办法另文下发)。为保障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足养老保险金的信用社,必须从1994年度开始,每年按工资总额16%的比例进行差额补提(扣除已支付的离退休职工工资部分)。补提的养老保险金可一次性摊入成本,也可分次摊销,但摊销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各地要做好移交前的准备工作,养老保险金支出项目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做到核算准确。 
  账款相符,凡挪用、挤占养老保险金的,必须限期收回。对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项目要坚决纠正。 
  (二)关于有关费用的开支 
  1.业务宣传费。信用社的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含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5‰的比例内掌握使用。 
  2.业务招待费。信用社全年营业收入(不含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业务招待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5‰以内控制使用;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的业务招待费按3‰以内控制使用。业务招待费一律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3.信用社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装修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作为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 
  4.固定资产租赁费。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性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出固定资产。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计入成本。 
  (三)关于坏账的核销 
  信用社的坏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核销。 
  (四)关于账务调整 
  今年上半年信用社进行了清产核资和真实性检查,对清产核资和真实性检查中发现的信贷资产占用形态不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由此引起的财务损益也要按照现行财务、税收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关于管理费的提取 
  信用社管理费提取基数为年度总收入,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地(市)级及以上各级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另文下发。 
  (六)关于省、地级联社的会计、财务管理 
  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设立的省、地(市)级联社,其统筹资金外的业务暂比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会计科目和账户的调整 
  为了适应信用社新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和统计指标设置的需要,对部分会计科目和损益类账户进行如下调整; 
  (一)取消的会计科目 
  “1292待处理抵贷资产损溢”科目中余额按照国税发[2000]101号文件的规定在年度中间结转,年末余额为零。 
  (二)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表内科目: 
  1.1246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以农户贷款证的方式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2.1247农户联保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 
  3.1248助学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采用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方式发放的助学贷款。 
  以上三科目属资产类科目,顺序排列在“1244中长期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中长期贷款”项目。 
  4.1266逾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用社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5.1267逾期农户联保贷款:信用社发放的农户联保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6.1268逾期助学贷款:信用社发放的助学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以上三科目属资产类科目,顺序排列在“1264逾期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逾期贷款”项目。 
  7.1276呆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用社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逾期二年后在本科目核算。 
  8.1277呆滞农户联保贷款:信用社发放的农户联保贷款逾期二年后在本科目核算。 
  9.1278呆滞助学贷款:信用社发放的助学贷款逾期二年后在本科目核算。 
  以上三科目属资产类科目,顺序排列在“1274呆滞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呆滞贷款”项目。 
  10.1286呆账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用社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在本科目核算。 
  11.1278呆账农户联保贷款:信用社发放的农户联保贷款,按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在本科目核算。 
  12.1288呆账助学贷款:信用社发放的助学贷款,按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在本科目核算。 
  以上三科目属资产类科目,顺序排列在“1284呆账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呆账贷款”项目。 
  13.1293待处理抵债资产损失:信用社因办理以资抵贷所发生的原贷款本金的损失,批准作呆账核销前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顺序排列在“1292待处理抵贷资产损溢”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项目。 
  14.1623广告费结转:本科目核算信用社结转以后年度摊销的广告费用。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顺序排列在“1621递延资产”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递延资产”项目。 
  15.2313借入支农再贷款:本科目核算联社及信用社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支农再贷款。本科目属负债类科目,顺序排列在“2312借入中央银行款项”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向中央银行借款”项目。 
  表外科目: 
  110已核销坏账损失:本科目核算经批准核销呆账贷款的表内应收利息和逾期三年以上仍未收回的表内应收利息。核销时,除按规定在表内科目进行核算外,同时记本科目的收方,收回时,除按表内科目进行核算外,同时记本科目付方,本科目余额反映信用社已核销坏账的期末总额。 
  (三)更改科巳名称,科目代号及核算内容不变 
  原“1299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名称更改为“1290待处理抵债资产”。 
  (四)科目代号及科目名称不变,调整核算内容 
  1.1231短期农户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之外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农户生产、生活短期贷款。 
  2.1241中长期农户贷款: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发放的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之外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农户生产、生活等中长期贷款。 
  3.1261逾期农户贷款:信用社发放的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之外的农户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4.1271呆滞农户贷款:信用社发放的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之外的农户贷款逾期二年后在本科目核算。 
  5.1281呆账农户贷款:信用社发放的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之外的农户贷款,按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在本科目核算。 
  以上五个科目的性质及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归属不变。 
  6.2312借入中央银行款项:本科目核算联社和信用社向中央银行借入的除支农再贷款之外的各种款项。本科目性质及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归属不变。 
  (五)损益类账户的调整 
  增加下列账户: 
  1.“5011利息收入”科目下增设“贴现利息收入”账户。本账户核算信用社办理贴现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顺序排列在“4.其他贷款利息收入”账户之后。 
  2.“5321营业费用”科目下增设“广告费”账户。本账户核算信用社按规定比例在当期摊销的广告费用。顺序排列在“业务宣传费”账户之后。 
  3.“5141投资收益”科目下增设“其他投资收入”账户。本账户核算信用社进行投资分得的利润和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以外的其它投资收入。顺序排列在“投资利润”账户之后。 
  4.“5151营业外收入”科目下增设“租赁收入”账户。本账户核算的内容不变,顺序排列在“固定资产盘盈及清理收益”账户之后。 
  5.“5321营业费用”科目下增设“会费”账户。本账户核算信用社加入行业协会交纳的会费。顺序排列在“上缴管理费”账户之后。 
  取消下列账户: 
  1.“5011利息收入”科目下取消“抵贷资产利息收入”账户。 
  2.“5121其他营业收入”科目下取消“租赁收入”账户。 
  3.“5141投资收益”科目下取消“股票利息收入”账户。 
  更改下列账户名称: 
  1.“5121其他营业收入”科目下“外汇买卖收益”账户名称更改为“汇兑收益”。 
  2.“5321营业费用”科目下“电子设备购置运转费”账户名称更改为“电子设备运转费”;“住房补贴”账户名称更改为“住房公积金”。 
  3.“5341其他营业支出”科目下“外汇买卖损失”账户名称更改为“汇兑损失”。以上账户的核算内容不变。 
  4.“5311手续费”科目下“代办收款手续费支出”账户名称更改为“代办收贷手续费支出”,本账户核算信用社按规定计付给代办机构收回贷款的手续费。 
  5.“5321营业费用”科目下: 
  (1)“待业保险金”账户名称更改为“失业保险金”,本账户核算信用社按规定提取的失业保险金。 
  (2)“董事会费”账户名称更改为“理事会费”,本账户核算信用社的理事会及其成员因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以上会计科目和损益类账户的调整,除“1290待处理抵债资产”、“1292待处理抵贷资产损溢”、“1293待处理抵债资产损失”、“110已核销坏账损失”科目及损益类各账户(不包括“广告费”账户)在今年内调整外,其它均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有关事宜 
  (一)关于决算报表 
  2000年度信用社会计决算报表以省(市、区)为单位,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要求填制、汇总和上报。鉴于今年会计决算报表内容变化较大,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做好填报前的布置辅导工作,确保决算报表数字准确,上报及时。 
  1.省、地(市)级联社年终会计决算报表要并入全辖,比照县联社的方式并入。 
  2.对1999年以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批准后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城市信用社,要按照农村信用社的统一要求办理年度决算,将报表并入农村信用社决算报表中,同时加报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三张附表,单独反映其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不得将擅自更名的城市信用社决算报表并入农村信用社决算中。 
  3.为了跟踪检测接收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将“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负债及利息收支状况表”作为决算附表,逐级汇总后随年终会计决算报表上报。 
  4.各省(市、区)要在2001年2月8日前将辖内信用社决算汇总报表通过微机传报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电话:010-66016717,同时将汇总报表和年终会计决算报告寄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二)财务收支项目电报上报时间为:第二、三、四季度后次月的10日前,上报方式和要求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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