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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30 生效日期: 1996-08-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教成[1996]040号

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教育 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和三年来北京地区民办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的实际,为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北京地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教委负责制定本市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工作的方针、政策;审批试点学校和试点专业,制定试点专业中市统考课程及教学大纲;组织专家评估委员会对试点学校每年进行一次评估,确定其试点学校的资格;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对试点学校和考试组织的管理和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市教委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教育行政管理工作。

  二、考务工作由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考委)承办。自考委按照市教委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制定考试大纲并组织命题、评卷、考籍管理、发放毕业证书,负责对学校考试课程的抽查考试。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日常考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向试点学校适当收取考试补助费用。

  三、参加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试点学校须由市民办高校评估委员会评估,市教委批准。试点学校按照市教委审批的试点专业和审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及市自考委制定的考试大纲组织教学实施工作。

  四、试点专业的教学计划按照国家教委《成人高等专科教育制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成[1992]18号)执行。试点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本校办学特色,自主设置试点专业。试点专业教学计划中的理论教学课程分为全国统考课、市统考课和学校自考课三部分,各专业理论教学课程门数不少于15门,总学时不低于1500学时,其中全国和市统考理论教学课程为10门;学校理论教学课程及实践性课程不少于5门,并在市教委指导和监督下由学校负责考试。学校考试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学校组织专家论证编写并指定使用教材,报市教委备案,考试大纲报市自考办备案。

  五、试点学校应建立专门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完善规章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的职责。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市教委备案。

  六、试点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应体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课程设置应体现专业的完整性,同时还应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考风考纪教育,做好教学工作和考前组织工作,切实保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中国家、市统考课程和学校自考课程的规格、质量和水平。

  七、试点学校要根据各自的办学条件、管理能力、师资水平制定招生计划。每年暑假招生一次,9月20日以前正式开学。当年招生计划和实际注册人数分别于6月初和10月初报市教委备案。第一学期开始,学校可以招收插双生。学校招收的插班生必须经市教委批准,并在市考试院办理注册手续。学年中途,学校不得招收插班学生。试点学校必须对参加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单独编班并实行全日制教学管理,不得招收业余、函授等教学形式的学生。试点学校不得将办学权转让或出租给本市或外省市其他教育机构承办。

  八、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为大学专科水平的高中后教育,试点学校必须严格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录取学生需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高中毕业证书。持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学生可报相同或相关专业学习。
  为保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学生的入学质量,试点学校必须明确规定招生条件和录取标准。对参加高考的应届或往届高中毕业生,录取分数线一般应掌握在当年国家规定的高考大专录取分数线下100分以内。对未参加高考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试点学校必须对报相同或相关专业的学生进行入学考试,由学校结合本校实际和入学质量的要求,参照当年高考大专录取分数线自行确定录取分数线。对中等职业学校的优秀毕业生可以免试择优录取。

  九、试点专业学制一般为三年。其中教学计划的前五个学期主要安排理论教学课程,第六学期主要安排实验课和实践性教学课程,经市教委评估为优秀学校,条件成熟的专业,可在学年制基础上,试行学分制管理。补考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各个学期进行。

  十、试点学校原则上不得到外省市招生,也不允许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招生工作站或教学点。学校确需从外省市招生,需报市教委批准后还应征得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

  十一、试点学校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经市教委批准。批准后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可自行印刷、刊登、散发。招生广告、简章及各种宣传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十二、试点专业课程由国家考试机构每年安排双循环考试。根据原市成人教育局京成教社字[1995]第0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学生已修完专业教学计划,未全部通过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按各试点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学校颁发写实性学业证书,学生均终结在校的学习。学生按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计划参加考试,其中有4门课程未取得合格成绩,对其未及格课程可以继续参加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在京学生续考由其原所在学校负责报名工作,随下届学生参加同类课程考试;外省市学生续考,可回原籍参加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相同课程的考试,待其续考课程成绩合格,由其原所在学校备齐有关材料到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核发高等教育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续考限定在3年内完成,超过期限不予办理。

  十三、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的毕业审查工作分别由市教委和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市教委负责审查试点学校在籍注册学生的资格,市自考办负责审查试点学校在籍注册学生的考试成绩。参加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全国、市统考课和学校统考课)和实践性教学课,成绩合格者,由学生所在学校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并做出思想品德鉴定。经市教委和市自考办审查合格后,由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加盖学生就读学校印章),国家承认其大学专科学历。

  十四、市教委对试点学校实行“动态”管理,对教学质量好、管理严格的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令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有关规定,管理混乱、组织不力、质量低下的学校,视其具体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招生直到取消其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资格的处理。

  十五、试点学校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对推动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促进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完善国家考试制度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和责任。并积极为试点工作提供科学的、丰富的、有益的改革创新经验,为本市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和民办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的推广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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