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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05 生效日期: 1998-12-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11号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 条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乡联社、村合作社的土地被国家全部征用、行政建制被撤销的,其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决定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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