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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本市出租汽车行业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05 生效日期: 1998-12-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征[1998]508号

为了逐步实现发票开具管理规范化,加强税源监控,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减轻道路交通和乘客等候所带来的负荷,方便市民出行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逐步推广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通知》(建成〈1998〉86号)和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出租汽车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市出租汽车逐步推广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税控计价器的机型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确定。税控计价器的提供厂家和更换使用出租汽车运营单位分别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负责确定。

  二、安装使用税校计价器的出租汽车运营单位和承运人,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税控计价器操作程序完成打印操作,且每次载客结束时,必须打印发票并交给乘客。严禁私自拆装、改动税控计价器。

  三、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必须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打印发票包括发票联和存根(合计)联。设定为卷筒单联式,每卷为100份,其中99份为发票税打印后交给乘客,l份为存根(合计)联,打印后交回本运营单位,作为向本运营单位换领新发票的依据。存根(合计)联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按期报批销毁,不得擅自处理。

  四、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打印发票应具备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票联,应显出单位代码(出租汽车行业代码、清单附后)、电话、车号、证号、日期、上车、下车、单价、里程、等候、状态、金额等信息;存根(合计)联应显出单位代码、电话、车号、日期、合计里程数、本卷的有效份数、补打份数、作废份数、合计金额数。打印发票统一采用防伪措施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并在监督管理栏目的右侧统一套印'北京市出租汽车发票专用章'。打印发票是出租汽车使用的合法凭证,严禁私印、伪造、倒卖。现发行使用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手工开具可以继续使用。凡使用打印发票的出租汽车运营单位,首次购领打印发票时,应持有效税务登记证件和购领发票卡,以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购票事宜。运营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运营及使用发票情况的信息。

  五、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和不按规定使用专用发票的运营单位和承运人,由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分别按照《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此次逐步推广更换使用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票工作,分别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负责技术监督和周期检定,并就有关问题制订管理规定;由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负责确定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票的运营单位,提供详细的更换计划和更换数量;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确定打印发票的式样、印制、发售,就打印发票的有关问题,制订详细的管理规定,确保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票的顺利实施。

  七、此规定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打印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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