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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权属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13 生效日期: 1997-11-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房地权字[1997]第878号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土地权属(以下简称房地权属)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房地权属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一、市、区、县房地局房地权属管理的业务分工
  (一)房地权属登记
  1.市房地局负责办理全市外产、中外合资(作)产、军产、保密用房、外销商品房(含华侨公寓)的房地权属初始、转移、变更、注销及他项权利登记工作。
  污染扰民搬迁企业原厂址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暂由市房地局办理。
  2.区、县房地局负责办理上款规定以外的房地权属初始、转移、变更、注销及他项权利登记工作。
  3.在同一级管理机关内,房地权属管理和房地权属登记事务分别由两个部门负责的,其房地权属管理部门负责房地权属的审核确认,房地权属登记事务部门负责房地权属登记的具体事务;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和土地权属管理部门分设的,由前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由后者办理土地权属登记。
  4.房管局、土地局分设的区县,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地权属的登记由房管局负责办理,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土地权属的登记由土地局负责办理。区县人民政府对上述分工另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二)房地产抵押登记
  房地权属登记部门,应凭房地权属档案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档案存放在市房地局的,由市房地局的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档案存放在区县局的,由区县局的权属管理部门办理。

  二、房地权属管理的有关工作程序
  (一)市房地局负责办理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国有土地使用证,按本通知规定的权限分工,分别由市局或区县局办理,具体登记事务由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或区县房地局权属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分别负责。工作程序是:
  1.由市房地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市房地局出让处出具发证函,市房地局权属处出具发证通知,到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办理土地登记;
  2.由区县房地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市房地局出让处和区县局土地出让管理部门出具发证函,到区县房地局权属登记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3.登记部门向市房地局权属处报送登记档案材料,经市房地局主管局长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登记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由区县房地局办理出让手续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程序
  由区县房地局依法办理出让手续的国有土地,按本通知权限分工,其土地使用证应由区县房地局办理的:
  1.由区县房地局房地权属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由局主管领导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3.向申请人核发国有土使用证;
  4.区县房地局按季度将房地权属登记发证清册,报送市房地局权属处备案。
  按本通知分工权限,其土地使用证应由市房地局直接办理的,市房地局出让处出具发证函,参照二、(一)款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三)出让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的房地权属登记程序
  1.出让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的房屋权属登记,按本通知的权限分工办理。凡属销售的商品房,登记部门按《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及申请人提交的房屋、土地公用面积分摊意见确定权属;
  2.市房地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登记部门向市局权属处报送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函;区县房地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登记部门向本局土地出让管理部门报送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函;
  3.签定土地出让合同的部门将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复函报送登记部门;
  4.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出让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部分竣工,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先征得土地出让管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房地权属登记。
  (四)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市房地局核发。
  1.市房地局与用地者签订《北京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
  2.由市房地局地政处向权属处出具北京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发证函;
  3.市房地局权属处审核后出具发证通知,转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具体办理;
  4.由权属处向地政处报送实测土地面积,以进一步修订用地合同;
  5.由登记部门向权属处报送登记档案材料;
  6.经市局主管局长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7.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由区县局签订《北京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的,由市房地局地政处审核后,出具北京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发证函,按上述程序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初始土地登记有关工作程序另行规定
  (六)原有实行划拨的国有土地权属登记的有关程序
  1.市房地局分工负责的土地登记,由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具体办理;
  2.将申请办理登记的档案材料向市房地局权属处转送;
  3.经市房地局主管局长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5.本通知规定由区县房地局办理登记的,由区县房地局房地权属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登记,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向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程序
  1.抵押当事人提交土地出让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让地价款交纳情况证明;
  2.抵押当事人提交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城镇房地产抵押意见书;
  3.由登记部门按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房地权属管理工作实行分管区县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
  1.只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设定抵押的:
  (1)抵押当事人向土地权属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2)土地权属管理部门按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向抵押权人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
  (3)土地权属管理部门同时书面通知房屋权属管理部门。
  2.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
  (1)抵押当事人首先向房屋权属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
  (2)再到土地权属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3)土地权属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核准予抵押登记的,应将有关抵押情况记入档案并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注记,同时通知房屋权属管理部门;
  (4)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在接到通知后,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手续,并向抵押权人发放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

 

  三、房地权属证书有效性的规定
  房屋土地权属证书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凭证,经发证机关和填发机关盖章方为有效证件。使用印章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房屋权属证书
  1.房屋所有权证,由建设部统一监制。发证机关统一盖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印章,一律采取证上套印的方式,供区县房地局使用。证上填发单位应加盖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印章。
  2.对于房改售房的证书上加印“成本价出售住宅”、“标准价出售住宅”的小印章,以示区别。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1.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证上的发证机关盖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印章(或区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章)。填发机关应加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或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印章。
  2.发证机关必须盖市人民政府印章的是:由市房地局负责登记发证的外产、中外合资(合作)产、军产、保密产和市房地局出让的国有土地以及没有专用章的东城、西城、崇文、宣武、石景山五个城区进行土地登记颁发的证书。填发机关盖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印章。
  3.发证机关盖区县人民政府印章或区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章的是:远郊区县房地局出让的国有土地(10亩以下)和由各郊区县负责登记发证的国有土地。
  4.为了区分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的不同,应在证书的内封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正下方分别加盖《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交纳使用费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划拨土地使用证专用章》、《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

  四、房地权属管理的几点要求
  (一)各区县房地局,应于1998年底前成立房地权属管理科,统一管理房地权属工作。
  (二)房地权属登记手续只能由房地权属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其他部门不得办理。
  (三)市房地局直接办理房地权属登记的,由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向房地所在区县的房地局移送房地权属登记发证清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办理登记的,登记清册应于1998年底前移送完毕,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办理登记的,其清册应按季度移送(军产、保密产房地权属登记发证清册内容另定)。原各区县房地局已办理的中外合资(作)产、军产、保密产等房地权属登记档案,应同时移交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
  (四)新建房屋(含商品房)和房产转移申请房屋登记的,首先确认房屋占地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性质,办理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界限范围与房屋用地范围一致的原则,同一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应附同一界限范围的房地平面图。
  (五)利用1992年6月1日前取得的划拨土地与投资方联建普通住宅项目,在1994年底前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的,房地权属登记部门可按划拨用地办理房地权属登记。其他联建项目,应先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出具确认划拨土地使用性质的证明或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可办理房地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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