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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颁发冶金行业等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30 生效日期: 1996-07-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培发[1996]188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处、教育处:
  现将劳动部《关于颁发〈冶金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的通知》等4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颁发《冶金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的通知
  2.关于颁发《推销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的通知
  3.关于发布《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的通知
  4.关于颁发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附件1:冶金工业部、劳动部关于颁发《冶金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6年5月8日 冶人(1996)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厅(局、总公司)、黄金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为了完善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管理的需要,冶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冶金工业和黄金工业工种范围,并按国家制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冶金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业经审定,现颁发试行。原冶金工业部颁发的《冶金生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国家黄金局颁发的《黄金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颁布后,将按国家职业分类中细类划分和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对此标准进行修订。
附件2:劳动部、国内贸易部关于颁发《推销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6年3月19日 劳部发(1996)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商业(贸易、商务)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武警总部警务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完善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管理的需要,劳动部、国内贸易部联合组织制定了《推销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现颁发试行。
附件3:邮电部、劳动部关于发布《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 邮部联(1996)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计划单列市邮电局:
  为了完善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管理的需要,邮电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邮电通信行业工种范围,按照国家制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业已审定,现发布试行。邮电部于1987年发布的《邮电通信企业生产人员技术业务等级标准》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颁布后,将按国家职业分类中细类划分和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对此标准进行修改。
附件4:国家旅游局、劳动部关于颁发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旅人劳发(199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教育主管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劳培字(1989)33号)、《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劳培字(199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的要求及所列旅游行业工种范围,国家旅游局组织修订了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发实施。国家旅游局于1988年3月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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