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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水利局《关于切实搞好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21 生效日期: 1998-09-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房地权字[1998]第894号

各区县房地(土地局)、水利(水资源)局、市属水利管理单位:
  今年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水利和土地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截止7月底,国家管理水利工程领取土地证的面积180平方公里,占全部任务的23%。但是,应该看到,各区县之间、市属水管单位之间的工作进展还很不平衡,即使进展快的区县和市属水管单位,完成的数量与年初确定的年度计划和1999年9月底全部完成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任务相当艰巨。
  为了加快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工作的进度,特作如下通知:
  一、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工作是国家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贯彻国家土地管理法规的一项重要工作,水利和土地管理部门必须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把工作做好。各区县水利(水资源)局、市属水利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所及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一定要根据年初下达的任务和目前完成情况,要及时调整工作安排计划,统筹安排,增加人员,加大力度,狠抓落实,确保今年年度任务和1999年9月底全面完成任务。对于进展较缓慢的,各区县水利(水资源)局和市属水利管理单位要加强领导,集中力量,积极组织好此项工作。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也要密切配合,为水利部门全面开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保证条件。

  二、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确权发证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发的(1990)国土(籍)字第9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一宗地最高收费不得突破4万元。

  三、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料,减少工作量,加快工作进度。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收取图件复制费,免收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无土地利用详查资料的,可利用现有的水利工程竣工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作必要的修测,土地管理部门可减少地籍测绘费收取。

  四、宗地划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籍)字第11号)第5条划分水利工程宗地,不得任意以乡镇为单元或以图幅为单位划分宗地。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因管理需要,须多分宗地的,以工程管理单位写出书面申请为准。无水管单位书面申请的,一律不得多分宗地。

  五、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按照《土地登记规则法规规定,精心组织水利管理单位和乡镇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六、凡已经具备申报条件的水利工程包括附属用地,水利部门要及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于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收费数额较大,水利管理单位不能一次交纳的,可分期交费。
  各区县土地局、水利(水资源)局、市属各水管单位要依照本通知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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