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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关于直属征收职责划转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9-15 生效日期: 1998-09-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8]18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关于直属征收职责划转的通知》(国税直函[199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8年9月1日起,对中央集中缴库单位(交通银行除外)的税收征管由我局负责。
  经与总局协商,对1998年8月31日前,中央集中缴库单位遗留的纳税问题仍由总局负责解决。

  二、对中央集中缴库单位我局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其中:东城国税局管辖4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中信实业银行总行、中国民生银行;西城国税局管辖14户: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国家物资储备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银行总行、华夏银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宣武国税局管辖1户: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国税局管辖1户: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淀国税局管辖4户:铁道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集中缴库单位基本情况见附表,略)。

  三、管理中央集中缴库单位的有关国税局应对所管辖的中央集中缴库单位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其所使用税票也应在9月25日前送达纳税人。

  四、中央集中缴库单位的税收管理移交我局管理后,应统一按照我市征管改革后实行的征管方式申报纳税,有关分局接到此通知后应及时与所移交的单位进行联系,并做好纳税辅导,保证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五、有关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集中缴库单位的机构设置情况、营业范围、财务核算形式以及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调查,了解纳税人的总体情况。特别是纳税人在向国家税务总局汇缴税款时,有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纳税人的税收问题专门下发的文件,市局将在9月下旬听取主管税务局调查情况的汇报。

  六、集中缴库的金融保险企业使用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第2栏应按8%填写适用税率,并据以计算应纳营业税。

  七、关于划转后的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市局将另下文通知。

  八、移交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统筹解决。

 

1998年9月15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关于直属征收职责划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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