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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税负过低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21 生效日期: 1996-07-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6]12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保证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市局在年初曾以京国税[1996]030号下发了《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开展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局在今年上半年开展增值税专项检查,此项检查目前已进入总结阶段。根据对本市十八个工业总公司和大型商业企业的监控统计表明:我市1996年1—5月份增值税税负工业企业平均4.65%,商业企业平均1.4%,并有继续下降趋势,同时,有不少企业税负为零。为切实加强增值税的管理,正确贯彻执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积极组织收入,在上半年增值税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市局决定今年第三季度继续深入开展增值税专项检查,其重点是增值税负过低企业,特别是零税负企业要逐户进行检查,现将有关检查要求明确如下:
  一、检查范围
  1.增值税纳税人中,连续半年零税负的工业企业和连续三个月零税负的商业企业、设有总、分支机构的集团公司、工贸及技工贸一体化的企业性公司
  2.增值税纳税人中1995年全年累计及1996年1—6月累计税负较低企业。

  二、检查时限
  此次专项检查的时限是增值税纳税人从1995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的有关增值税申报和缴纳情况。

  三、检查重点
  (一)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基数的检查。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按照京国税[1995]088号文件要求,于1995年6月30日前重新核实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基数,并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1995年按季抵扣以来,是否按已重新核实的基数按比例抵扣?抵扣时间是否准确?
  (二)对企业进项税额的检查
  1.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是否符合抵扣条件?
  对工业企业结合其库存、成本及销售收入之间的关系,检查是否有虚开“入库单”,假入库多列进项税额的行为。
  对商业企业结合现金、银行存款等,检查是否有假付款多列进项税额的行为。
  2.对集团公司,大中型商场等财务实行分级核算的企业,检查各核算部门之间有无相互虚开专用发票,假购销货物而多列进项税额的行为。
  3.其他可计算抵扣的凭证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擅自扩大允许抵扣的运输发票范围的?运费金额是否准确?
  (三)对外贸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及内、外销进项税额抵扣的检查。
  1.外贸企业的内、外销分别单独设帐的,其1994年初内销货物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是否已分离挂帐?计算是否准确?其内销货物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是否按规定进行的抵扣?
  2.外贸企业的内、外销分别单独设帐的,内销货物的抵扣、外销货物的出口退税及出口转内销货物的抵扣等是否正确?
  3.外贸企业的内、外销未单独设帐的,有无将进项税额既在内销中抵扣又办理了出口退税的行为?
  4.外贸企业1993年底以前购进的出口货物在1994年11月底以前未能实现出口,应不再享受出口退税,而其转作内销时,是否也计提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并已予抵扣?

  四、专项检查的要求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对属于“检查范围”的零税负企业要制定检查计划全面进行检查,特别是商业批发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及各类贸易性公司;对低税负企业要按行业类别,确立一定比例有重点、有计划的进行检查。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切实加强增值税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组织业务骨干深入重点企业,抓好典型,分析原因,摸索检查经验,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并推动专项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专项检查结束后,要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并附两份典型案例,于10月20日前上报市局稽查处。

199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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