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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税务部门收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10 生效日期: 1998-09-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检)[1998]341号

各区县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计委、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税务部门收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计价检[1998]15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检查的对象和范围是本市市、区两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1997年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问题可追溯到1996年。

  二、检查的内容、处理原则和时间安排:
  1.检查的内容和处理原则按《通知》中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
  2.时间安排:市物价局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按系统于9月10日前完成开展税务部门收费检查工作部署后,市各级税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即开始自查,到9月20日完成自查任务;重点检查阶段为9月21日至10月30日;总结整改阶段为11月1日至11月10日。在重点检查阶段,市物价局将会同市国税局和地税局组成联合工作组赴各区、县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三、组织领导和检查分工:这次税务部门收费的检查工作,按《通知》要求由北京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组织实施。自查工作由国税、地税分别组织进行,情况总结分别抄送市和区、县物价局,重点检查工作由市和区、县物价局分别组织实施。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以及情节复杂、问题严重、不配合检查工作的,市物价局将派检查组直接检查或与区、县物价检查部门联合进行检查处理。

  四、在自查阶段,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进行自查;在重点检查阶段,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认真按《通知》的要求进行检查。为开展好对税务部门收费的检查工作,市物价局将对各区、县物价检查部门的业务骨干进行培训。

  五、在这次专项检查中,物价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自觉维护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六、这次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区、县要认真进行总结。将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加强和改进收费管理的建议及典型案例连同《全国税务部门收费检查统计报表》于11月20日前分别报市物价局(收费检查处)和市税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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