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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通行证工本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17 生效日期: 1996-07-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报来“关于调整机动车通行证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发放的本市机动车通行证工本费标准调整为每张3元。
  你局及各区县交通队应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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