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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13 生效日期: 1995-06-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就发[1995]174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驻京军事
  单位:
  为更好地执行《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京劳就发(1995)56号,以下简称《规定》),做好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工作,现就执行《规定》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必须符合《规定》规定的严重困难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二、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前,应向市、区、县劳动局报告情况。区、县属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报告;中央在京企业、市属企业及其它类型企业一次性裁减人数在20人以下的,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报告,裁减人数在21(含21人)人以上的,向市劳动局报告。

  三、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向劳动局报告情况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报告;
  2.法院宣告企业进入法定整顿期的证明书或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盈亏情况评估后出具的资产证明书;
  3.企业裁减人员方案;
  4.工会或全体职工对裁减人员方案的意见;
  5.《被裁减职工状况分析表》和《被裁减职工花名册》(样式略);
  6.企业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材料。

  四、市、区、县劳动局自接到企业报告后,十五日内须做出书面答复,企业收到复函后,方可组织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工作。市、区、县劳动局超过十五日未做答复的,企业可视为同意。

  五、企业与被精减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须在15日内持《失业保险费缴纳证》、职工档案、劳动局的复函、《被裁减职工花名册》、《被裁减职工状况分析表》等材料,按《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到失业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失业职工须自接到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5张一寸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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