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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证券公司财务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1 生效日期: 2000-04-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区县财政局、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恒通信托投资公司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证券公司财务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通知》(财债函字〔20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对《证券公司财务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证券公司、有关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公司财务制度》(财债字〔1999〕215号)发布后,文中有关内容因打印或遗漏等原因,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现通知如下: 
  一、第二章“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第十二条中“流动负债包括1年(含1年)以下的各项拆入资金、卖出回购证券款……”,改为“流动负债包括1年(含1年)以下的各项质押借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证券款……”。 
  二、第三章“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第十五条中“……代兑付证券款、待摊费用等。”改为“……代兑付证券、待摊费用等。” 
  三、第三章“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第十九条中“长期投资是指公司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改为“长期投资是指公司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 
  四、第五章“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第四十三条中“被冻结存在”,改为“被冻结存款”。 
  五、第六章“成本费用”第四十五条(二)中“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包括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出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收支出”,改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包括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入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六、第六章“成本费用”第五十条中的“应收账款”,改为“应收款项”。 
  七、第七章“收入、利润及分配”第五十九条(二)中“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包括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入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收入”,改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包括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拆出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收入”。 
  八、第七章“收入、利润及分配”第五十九条中“(八)他业务收入……”,改为“(八)其他业务收入……”。 
  九、第九章“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第八十二条中的权益负债率计算公式改为: 
 
 
      负债期末余额 
 
    “权益负债率=---------×100%” 
 
      所有者权益期末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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