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呼和浩特航空口岸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2-01 生效日期: 1991-12-01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开辟呼和浩特航空口岸的请示》(内政发<1991>3号)和《关于开辟呼和浩特航空口岸的补充报告》(内政发<1991>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呼和浩特航空口岸。
  二、同意呼和浩特航空口岸设置检查检验等机构。卫检的编制暂不定,所需人员从系统内部调剂,内部调剂解决不了的,可从地方党政机关超编人员中调剂解决,调剂人数控制在十八人以内。动植检属地方编制,由你区按照上述办法解决。海关所需人员由海关总署在核定的海关系统编制总数内调剂,从现有党政机关人员中调配。边检增加编制四十人。口岸办属地方编制,在你区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机场联检场地及增加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的投资和开办费,由你区负责解决;检查检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呼和浩特航空口岸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1991年12月1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