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为了加强对本市城镇居民口粮销售的管理,提高财政补贴效益,促进粮食部门“两线运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京政发(1996)1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调整本市粮食销售价格后购销差价实行两级财政负担的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你们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采取的措施及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本市粮食销售价格后购销差价实行两级财政负担的暂行办法本市粮食销售价格调整后,城镇居民口粮仍存在购销差价,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京政发(1996)16号)中关于“粮食销售价格调整后的购销差价,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补贴范围指由市粮食局统一结算调拨给各区县供应本市城镇居民口粮发生的购销差价。
二、 市与区县两级财政负担原则根据市粮食局1993到1995粮食年度报表统计,经反复研究测算,决定按人均月口粮18斤确定为市与区县两级财政负担的标准,即按现有城镇居民人口(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人口统计资料中户籍统计数为准)计算,人均月口粮18斤之内的购销差价由市财政负担,超过人均月口粮18斤发生的购销差价由区县财政负担。
1.市与城八区(含燕山)财政负担原则供应本市城八区(含燕山)城镇居民口粮,按现有城镇居民人口及人均月口粮18斤标准计算发生的购销差价,由市财政负担,超过此标准部分由城区财政负担。
2.市与远郊区县财政负担原则供应本市远郊区县城镇居民口粮,按现有城镇居民人口及人均月口粮18斤标准计算发生的购销差价,市财政负担40%,其余60%及超过标准部分的购销差价由远郊区县财政负担。远郊区县财政现体制内应负担的粮食亏损补贴,用于解决需由远郊区县财政负担的口粮购销差价后,如有结余用于解决粮食政策性遗留问题或建立区县级粮食风险基金。
三、 对政策性居民口粮发生的购销差价采取定额补贴对市粮食局为保证城镇居民口粮供应调入或进口的市场调节粮,按国家计委制定的政策性粮食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核算调拨成本和确定调拨价格,发生的购销差价由财政部门参考目前市场价格,根据口粮销量(成品粮)给予定额补贴,目前暂定为面粉每斤补贴0.30元,大米每斤补贴0.20元。如粮食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财政部门相应调整定额补贴标准。
四、 减销奖励办法对通过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口粮销售管理,在保证城镇居民口粮供应前提下,按现有城镇居民人口计算,月人均口粮销售未达到18斤的区县,市财政将相应减少的定额补贴大部分返还给区县财政,用于奖励压销减补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扶持粮食企业发展。具体是:
1.各区县粮食部门每减销1斤口粮,市财政返还0.15元定额补贴,用于适当奖励压销减补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扶持粮食企业转换机制,发展商业化经营或建立补充区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奖惩办法要能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具体使用办法由区县财粮两局共同研究制定。
2.减销奖励款由市财政返还给各区县财政,各区县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平衡区县财政。有关会计处理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五、 指标管理及结算
1.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根据现有城镇居民人口及人均月口粮标准,年初给各区县下达市财政负担的口粮价差定额补贴指标及口粮销售指标。
各区县粮食局、财政局根据实际需求数量及实际销量按月填报《城镇居民口粮计划申请表》及《城镇居民口粮销售情况表》,具体要求按京财商(1996)1328号规定执行。区县如出现超市财政负担口粮销售指标的情况应及时向区县政府汇报。
2.由于各区县在人口结构、居民收入、经济发展等方面很不平衡,存在很大差异,年末清算时,对大中专学生、机关企事业单位、犯人口粮价差补贴,市财政给予适当考虑。
3.城镇居民口粮购销差价补贴由市财政局根据口粮调拨销量及补贴标准按季拨付市粮食局,区县级财政应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垫付,年末市、区县两级财政进行清算,对在现行体制下,各区县财政负担的口粮价差定额补贴,区县财政上缴市财政。
六、 日常监督管理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深化粮食企业改革,千方百计扶持企业发展,要在保证城镇居民口粮供应的前提下,配合粮食部门制定有效措施和办法,加强对口粮销售及核算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堵塞漏洞,做好压销减补工作。对弄虚作假,倒买倒卖,套购城镇居民口粮,套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此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此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区县粮食销售及人口情况调查表
单位: 单位:万斤、万人、万元
备注:
2.城镇居民人口以各区县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底人口统计资料中户籍统计数为准
3.熟食指口粮中粮食加工制品用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