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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17 生效日期: 1995-05-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发布文号: 京劳培发字[1995]142号

各区、县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
  为了提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促进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将逐步实行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准从业的制度。为使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市劳动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1996年1月1日起,按照市劳动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培发(1994)658号规定,在城近郊区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从事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美发师、美容师、家用视频设备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音频设备维修工、钟表维修工、服装设计定制工等专业(工种)为主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应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方可办理开业或从业手续。有条件的区、县可选择部分专业(工种)进行试点后,逐步扩大实行范围。

  二、1997年起,本市范围内从事各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其中在规定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
  在电工、锅炉司炉和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金属焊接(含气割)等特种作业岗位工作的人员应按照《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第41号)规定,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市、区、县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工作,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区、县劳动局主要负责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资格证书核发有关的管理工作,同时对从业人员的就业资格进行认定,并办理招用手续。
  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开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审验,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开业登记手续;配合劳动部门做好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检查工作。
  市、区、县个体劳动者协会主要做好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有关的组织和宣传工作,使准备开办和已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了解有关规定,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并于规定期限前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对需要参加培训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专业(工种),统一组织到相应的学校接受培训;会同市、区、县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经区、县个体劳动者协会同意可以自行选择或由区、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统一组织到具备就业、转业训练和技术等级培训资格的学校中接受相应专业的培训。参加高级技术等级或技师资格培训的由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统一组织,到经市劳动局认定的培训学校接受培训。

  五、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经过就业、转业训练或初、中级技术等级培训(含经自学具备相应技术水平的),由区、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统一组织,到区、县劳动局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合格者发给《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或初、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经过高级技术等级或技师资格培训的,由区、县个体劳动者协会报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统一组织,到市劳动局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合格者颁发高级《技术等级证书》或技师资格证书。

  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凡符合《北京市关于就业、转业(转岗)训练实施办法》京劳培发(1995)8号文件规定,到“北京市就业训练定点校”接受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减、免学费的待遇。

  七、对外地在京从事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市、区、县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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