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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将维也纳——北京航班延至上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29 生效日期: 1997-08-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营[1997]38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民航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将维也纳——北京航班延至上海的通知(国税函[1997]369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我国政府和奥地利政府于1991年4月10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奥地利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征收营业税;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民航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维也纳——北京航班延至上海的通知
  国税函(1997)36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将维也纳——北京航班延至上海的通知》(民航运函(1997)400号)转发你局。有关税收问题,请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2号)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2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开辟维也纳—北京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44号)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奥地利政府于1991年4月10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奥地利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征收营业税;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开辟维也纳—北京航线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开辟维也纳—北京航线的通知
  民航运函[1995]144号
  华北管理局:
  根据民航总局外许[1994]36号《临时经营许可》,总局同意奥地利航空公司从1995年3月26日开始经营维也纳—北京航线定期客运航班,具体计划如下:
  一、航班号:OS591/2实际上与国航代号共事,国航航班号为CA966/5
  二、机 型:A340—200型9(263座)
  三、班 期:每周2班,周四/五,周日/一
  四、航 线:维也纳—北京—维也纳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航管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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