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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监狱财务制度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11 生效日期: 1997-08-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监狱、各劳教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财政部《监狱财务制度》,根据本市监狱财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了《北京市监狱财务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监狱财务制度》结合我市各监狱的实际情况,特补充规定如下:
  一、预算管理
  1.每年第三季度各监狱应根据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政策和下年度监狱工作任务,编报下年度预算收支计划。由市监狱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2.各监狱编报的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应包括:经常性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和其他收支预算。
  3.财政部门根据市监狱局报送的预算收支计划,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核定各监狱拨款数额并下达到各监狱。
  4.各监狱应按照年度预算收入支出计划,安排监狱的各项收支,并在财政部门下达的限额内包干使用财政拨款,无重大政策性因素各监狱不得突破年度预算收支计划。

  二、收入管理
  1.财政拨款管理
  (1)经常性经费拨款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拨款额,应逐月或逐季拨付到市监管局,再由市监管局直接或通过监管分局拨付到各监狱,经常性经费必须及时拨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流、挪用、延误,以保证监狱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2)专项经费拨款的管理,各监狱根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布局进行改扩建时,要报实施方案,提出具体项目和预算的报告。经市监狱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批准后,按项目进度,将资金拨付监狱局转拨到使用单位。
  预算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开管。
  2.其他收入管理
  (1)劳动补偿费收入:是指监狱向有固定生产项目的单位收取的使用罪犯劳动的费用。所谓固定生产项目,是指大批量连续生产某种产品一年以上,有专门生产设备的生产项目。劳动补偿费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劳动补偿费收入=生产定员人数×罪犯月生活费标准或月内生产单位实际用罪犯工×罪犯日生活费标准各监狱的固定生产项目由市监狱局、市财政局共同确定;生产定员数由监狱生产主管部门确定。固定生产项目的定员数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
  (2)劳务净收入:是指监狱组织罪犯从事临时、零星手工劳动或其他劳动的收入,减去为取得该项收入所发生的物质耗费后的差额。
  各监狱可按劳务净收入20%列支干警联系业务开支、罪犯劳动奖励(此项目在生产帐户核算)。
  (3)固定资产临时出借补偿性收入:是指监狱内部生产单位用监狱资产进行生产而收取的占用费,监狱资产原则上不得借给外单位使用。
  (4)捐赠收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无偿赠送给监狱的各种货币和实物,都必须做为监狱收入不得私分、隐藏。收到捐赠的人民币应直接按币值登记收入,外币按卖给中国银行的实际价格登记收入。收到捐赠的实物,监狱可直接使用的按价值入帐,无价值凭证的按市价入帐,无市价的估价入帐。监狱不能直接使用的实物,应及时变卖,按变卖收入登记。帐外捐赠货币、实物一经发现一律上缴财政部门。
  其他收入只能用于补充经常性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
  监狱收入只能用于监狱支出。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上缴、捐赠。

  三、支出管理
  1.监狱全部支出划分为经常性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监狱支出的来源是财政拨款和监狱其他收入。
  (1)经常性经费支出包括监狱警察经费支出和罪犯改造经费支出。
  监狱警察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有关标准执行,无标准的也要本着节约的精神使用。基本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等个人开支部分,不得提高开支标准。
  为鼓励监狱警察做好监管工作,各监狱可在监狱警察工资总额的范围内,打破原有的工资结构,将干警的工资与工作质量挂钩工资改革,各监狱要认真执行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及有关条件,除市政府明文规定外,各监狱不得擅自制定奖励名目。
  (2)罪犯改造经费支出要按有关政策严格管理。各监狱对罪犯生活费的支用要有详细的记录。
  2.专项经费支出,包括狱政设施维修经费支出,技术装备经费支出和其他经费支出。
  狱政设施维修经费支出和技术装备经费支出实行项目管理,由各监狱提出项目报监狱局汇总后,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拨付专项财政拨款,项目进行中监狱要定期报告项目进度(专项经费按项目设帐核算),项目完成后要报送专项经费支出决算和经费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各单位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动用专项经费,更不能先施工后报项目。
  其他专项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3.监狱支出不得用于购买债券和支付各种上缴款项。
  4.监督收入减除监狱支出为监狱经费结余,结余按资金来源分为经费结余和其他结余。
  经费结余是指:财政部门拨入经费的结余。经费结余包括经常性经费结余和专项经费结余。
  经常性经费结余是指:会计年度结束后尚未支用完的经常性经费。
  专项经费结余是指:项目完成后,项目支出低于项目拨款的差额。项目尚未完成但会计年度已结束不能视为专项经费结余。
  其他结余是指:其他收入补充经常性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后的余额。

 

  四、资产管理
  监狱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收入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的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核对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金额核对相符。监狱的存货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购买、保管、领用制度,并进行定期盘点。
  监狱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一般资产和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资产。不足上述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监狱固定资产应按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财农字(1997)15号《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严格管理,不得无偿出借监狱监管用固定资产。如租用监狱监管用固定资产,需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出租,其租金收入应列监狱其他收入。月出租收入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的折旧率所计算出的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固定资产因毁损而没收的押金,应首先用于重置该项固定资产,剩余部分列其他收入;不足部分由其他支出列支。
  监狱购入的固定资产原价加购买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计价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工程竣工验收后编制的“固定资产交换表”计价,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有关凭证和市价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入帐。各监狱要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管理,在建工程必须按项目单位核算、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监狱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每批次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经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局审批。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列入监狱其他收入。监狱固定资产单项修理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修理工程,必须列入专项单独核算。
  固定资产应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五、负债管理
  监狱负债主要指已经收入或支出但未正式列为监狱收支的款项,或不属于监狱收入支出,但由监狱财务部门代管的收支款项。对于前一种情况要及时清理,对后一种情况要按有关规定管理核算。
  监狱的零星生产、工会经费、福利基金、老干部活动经费等均按负债管理,落实政策退休工人统筹金,东北随迁回京人员家属垫支生活费等列入负债管理。
  工会经费和宣传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2%和1.5%提取后交工会和宣传部门掌握支用。
  福利基金:其来源是按(1)每人每月17.50元标准提取,其中局集中0.50元,单位17元;(2)按经常性经费结余、其他收入结余的20%提取;(3)专项拨入用于集体福利支出和个人福利支出,主要用于医药费支出补贴。
  老干部活动经费按上年底的离休干部人数,以每人每年300元特需经费和500元健康休养、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经费标准提取,由老干部管理部门支用,财务部门代为管理。
  落实政策退休工人统筹金、东北回京人员家属垫支生活费,专款拨入后,转入负债管理,由劳资等有关部门支用,财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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