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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单位经理、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31 生效日期: 1997-07-3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房地科字[1997]第582号

  一、为加强本市对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素质,保证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6)41号),制定本办法。

  二、岗位培训的目的,是使物业管理单位经理、部门经理、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达到岗位要求,基本胜任本岗位工作。

  三、培训对象为具有大专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的物业管理单位经理;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直接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管理业务的部门经理和管理人员。

  四、物业管理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颁发岗位合格证书。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相应的物业管理工作。

  五、取得岗位合格证书人员只能在一家物业管理单位任职。

  六、岗位合格证书实行复检制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证书持有人须参加新一轮的培训。

  七、证书持有人平均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有效期满,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总学时或抽查时实际水平未达到任职资格要求者,发证机关注销其证书。

  八、岗位合格证书不得交易、涂改、伪造;遗失者须向发证机关申明作废,方可补办。

  九、物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情况,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取得资质合格证书和参加资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在1999年年审前,使本单位取得岗位合格证书人员不少于应参培人员的30%,2002年到达100%。未达到标准的单位,责令限期达标;逾期仍未达标者,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

  十、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情况。北京市房地产行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考评办公室负责制定岗位培训办法,组织培训,进行考试、考核。

  十一、物业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信守职业道德。违法违纪者,发证机关有权吊销其岗位合格证书。

  十二、本办法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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