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6]10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纺织、机电、丝绸货物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6]0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产企业1995年11月30日以前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纺织产品,机电产品、丝绸产品,出口货物退税单证齐全,符合退税规定的可办理出口退税。
二、外贸出口企业1995年9月30日以前出口的货物,出口货物退税单证齐全,符合退税规定的可受理审核;对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纺织产品,机电产品,丝绸产品的退税申报要优先办理审核,对符合退税规定的及时报送市局审批。
1996年6月12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纺织、机电、丝绸货物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