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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30 生效日期: 1997-07-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京农金改办[1997]139号

各区(县)信用联社、市信用社营业部、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请按隶属关系及时向上反映。
  附件: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信用合作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农村信用社行政管理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社提取管理费的目的是保障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办理分散的信用社难以单独承办的事项,服务、协调、指导信用社开展经营管理;帮助困难的信用社改善基本经营条件,维持正常经营,促进信用合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集中的管理费,统一由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区(县)联社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 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筹集的管理费按照尽量减少基层信用社负担的精神,坚持收支平衡、节约开支、严格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费的筹集
  第五条 信用社管理费实行比例提取、总量控制、统一上缴、分级提取的办法进行筹集。

  第六条 信用社上缴的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2.5%,对当年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以维持辖内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正常费用开支的,年终决算前报经市国税局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

  第七条 信用社上缴的管理费按营业收入的2.5%按季预提、年终统算列入成本。即按季将信用社应上缴的管理费[ 本季本社营业收入(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其它营业收入)×2.5%]预提后记入其它应付款科目,年终决算时, 再计算全年提取数,多退少补。

  第八条 各联社对信用社上缴的管理费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联社留75%,上缴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金体改办)25%,市农金体改办按规定比例上缴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部分后留作自用。

  第九条 管理费上缴的时间:信用社应在每年的1月5日前将应缴管理费金额上划区(县)联社,联社按规定的比例留下本级部分后,其余部分于1月15日前上划市农金体改办。

 

第三章 管理费的使用
  第十条 管理费主要用途:一是用于保障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称为一般管理费;二是用于帮助经营困难的信用社改善基本经营条件,维持正常经营,以及购置信用社培训教育设施的支出,称为专用管理费。

  第十一条 在提取的管理费总额中一般管理费为90%,专用管理费为10%。

  第十二条 一般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宣传费:指开展各项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二)印刷费:指印刷的各种业务报表、文件资料等的费用开支。
  (三)业务招待费:指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
  (四)电子设备购置及运转费:指为拓展业务而购置计算机、专用纸张、色带、微机软盘等费用。
  (五)保险费:指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各项保险费用。
  (六)邮电费:指办公用电话安装费和月租费、长途电话费、电报费、线路租用费、邮费等。
  (七)咨询费:指聘请经济技术顾间、法律顾问、律师等所支付的费用。
  (八)外事费: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以及外宾接待费用等。
  (九)职工工资:指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奖金和各种补贴。
  (十)职工福利费:指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及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
  (十一)职工培训及教育费:指对辖内职工进行培训及培训基地的教育费支出。
  (十二)工会经费:指按规定提取的工会活动费用。
  (十三)劳动保护费: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各项劳动保护费。
  (十四)劳动保险费:指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统筹办法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等。
  (十五)待业保险费:指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待业保险基金。
  (十六)公杂费:指购置营业用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等费用。
  (十七)差旅费:指因公出差按规定标准报销的车、船、飞机、住宿费、出差补贴等项费用。
  (十八)水电费:指支付的水电费用。
  (十九)会议费:经批准召开的各项会议费用。
  (二十)租赁费:指因开办业务租赁的办公用房、汽车及其它固定资产等所支付的各项租赁费用。
  (二十一)修理费:指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及经有关部门验定确属危房的翻建费用。
  (二十二)取暖及降温费:指按规定支付的机关办公用取暖和降温所需的费用。
  (二十三)固定资产购置费:指没有其他经费来源而又必须购置办公用房、车辆和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支出。
  (二十四)董事会费:指各级信用合作部门的最高权利机构(董事会)及其成员行使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二十五)税金:指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
  (二十六)住房公积金: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的职工住房补贴等。
  (二十七)劳动竞赛费:指开展各种劳动竞赛所支付的各项费用等。
  (二十八)其它支出:指经北京市国税局批准的其它费用开支。

  第十三条 专用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对受灾严重地区信用社的房屋修建补助费用。指因风、火、水、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信用社房屋倒塌或毁损,需要重建或大修而给予补助的支出款项。
  (二)对受灾严重地区的信用社职工个人财产损失的补贴。指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信用社职工个人财产损失而给予必要补贴的支出款项。
  (三)对困难信用社的补贴。指为帮助困难的信用社改善经营条件,维持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予房屋修建以及必须配备的安全保卫设施等补助的支出款项。
  (四)培训教育设备的购建支出。指为全市信用社提供培训教育而购建的设备的支出。
  (五)其它支出。指经北京市国税局批准的其它支出。专用管理费的下拨可以采取付息还本、免息还本或无偿下拨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一般管理费可以转到专用管理费使用,但专用管理费不能转为一般管理费使用。管理费节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用于非管理费项目的使用。

  第十五条 各联社用管理费购置必需的固定资产时,应将购置预算及相应的管理费收支计划报市农金体改办同意,并经同级国税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管理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联社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帐务核算办法,并确立专人负责,强化管理,确保管理费收支不错不乱,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或挪用。

  第十七条 各联社对管理费的使用要按规定建立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开支必须有合法的凭证,严格按规定列支,每笔开支应有严格的手续,坚持经办人、批准人签字,对不合理的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十八条 审批权限:各联社的管理费每笔开支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须报市农金体改办批准。

  第十九条 各联社的财务和稽核部门应强化对管理费日常收支情况管理,每年自查应不少于两次,市农金体改办对联社管理费的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条 对管理费的使用要建立报告制度,各联社按季将管理费的明细开支上报市农金体改办,并在每年年初向所辖信用社公布管理费收支情况、使用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联社的管理费要按国家税务局核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年终决算后(即二月初)各联社应将管理费的开支情况报送同级国税局审核。凡是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管理费的,国税局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市农金体改办于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将全市农信社管理部门提取使用管理费的情况报市国税局审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国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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