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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24 生效日期: 1995-06-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就发[1995]105号

各区、县劳动局:
  为鼓励职工合理流动,保障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现将在劳动行政部门授权开办存档业务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及办法
  单位委托存档的,由单位按本市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及现行规定的缴纳渠道缴纳失业保险费。
  个人委托存档的,由个人按照存档期限,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均工资为基数,按本市现行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比例、标准,一次性向为其存档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缴纳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于1995年5月底以前个人委托存档的人员,应补缴失业保险费。补缴后,当其失业时,劳动部门将补缴期限计算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连续工作时间。
  1.1986年10月至1994年6月5日之间,补缴标准为每人每月一元;1994年6月6日至1995年5月31日之间,补缴标准按本通知第二条的标准执行。
  2.存档前身份为国有、区、县、局属集体企业的职工,凭原单位“失业保险缴纳证”复印件从存档之月起补缴;存档前身份为其它经济类型企业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从1986年10月份起补缴(1986年10月份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四、市、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失业保险费收缴工作,建立《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管理卡片》(以下简称《卡片》,样式略)和台帐,并按规定将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及时记入《卡片》和台帐。

  五、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对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进行管理。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月将收缴的失业保险费全额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其经办机构,具体缴付办法另行制定。

  六、存档期满后,个人不再续存的,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书面通知存档人员或存档人员的联系人,在15日内将《卡片》随档案一并转往存档人员户口所在区、县劳动部门,由区、县劳动部门,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核定其享受失业保险的期限及标准。
  存档人员在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到其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手续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存档期满或存档期间,存档人员要求将档案转往聘用单位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将《卡片》随档案一并转往聘用单位。档案转往聘用单位后失业的,区、县劳动部门在审核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时,应将其存档期间缴纳(补缴)的失业保险费期限,计算为失业前的连续工作时间。

  七、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1995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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