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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收费及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04 生效日期: 1997-07-04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北京市公用局:
  你局“关于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费收费立项的函”(公用财字(1997)347号)和“关于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收费标准的函”(公用财字(1997)389号)收悉。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市政府第65次市长办公会会议决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天然气公司、煤气公司在实施陕甘宁天然气进京工程工作时,对本市使用人工煤气置换成天然气的用户收取一次性置换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居民用户置换收费,按平均每户320元收取,其中居民室外中、低压管线费用按每户280元向产权单位收取,室内置换费按每户40元向住宅个人收取。

  二、公福用户“泛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置换收费,室外中、低压管线费按煤气表流量计收,大于或等于100立方米/小时的,按每立方米100元收取;小时100立方米/小时的,按每立方米150元收取。
  室内置换费按工程实际支出收取。
  收费单位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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