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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游泳减溺工作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02 生效日期: 1997-07-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游泳减溺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防止非正常死亡事故目标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减少游泳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是政府应尽的职责。各级领导要本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本区县减溺工作。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游泳场、馆(含宾馆、饭店游泳池、戏水乐园),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是北京市减溺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北京市减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体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委员会、市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负责对全市减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下设办公室,由市体委群体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应相应成立区级减溺工作领导小组,并由体委、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对本区县减溺工作的管理。各区县体委具体负责本辖区游泳溺水死亡事故的目标管理,并有专人负责减溺工作。


    第七条   全市各游泳场馆要有一名主要负责人抓减溺工作,并配专人进行监督管理,要设有专职救护人员负责救护工作。各区县减溺工作领导小组要与场馆法人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三章 减溺工作

    第八条   北京市减溺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体委将根据全市'死亡率',指标,分解后下达给区县,并与区县行政首长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工作每年以'死亡率',指标为主,年度死亡人数参考指标为辅进行。年度死亡人数参考指标数非'整数人,'的区县均采取跨年度综合考核办法。


    第九条   全市'游泳淹溺死亡率',是指单位游泳人次数中淹溺死亡人数的比值。游泳人次是指在本市游泳场馆游泳人次数,不包括在自然水域游泳的人次数。各区县淹溺死亡率控制指标中的游泳人次数均指在本地区游泳场馆游泳的人次数。


    第十条   '九五',期间北京市游泳溺亡率确定为0.1/10万人次。每年参考死亡人数是根据上一年度游泳人次数和本年度实际情况预测后计算得出,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如该年度中的有关因素发生变化时,在'死亡率,,指标不变的前题下,年度死亡人数参考指标可以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区县减溺工作领导小组应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结合全市和区县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减溺工作开展。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署减溺工作。


    第十二条   全市游泳场馆实行'开场许可证,,制度和年审复核制度。各区县体委要加强游泳场馆的管理,建立各场馆的业务档案,保证'开场许可证',制度和复核制度的实行。各游泳场、馆要严格执行《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卫生、救护等项规章制度。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加强救护员的管理是防止溺亡事故的主要保证。
  (一)市减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救护员工作进行统一规划管理。
  (二)市体委负责对全市救护员进行培训、考核。根据情况也可委托区县体委负责进行。经培训合格者,由市体委颁发全市统一的救护员上岗证。凡持证上岗的救护员需在市体委登记、注册。
  (三)区县体委每年应组织本辖区救护员进行业务知识、救护能力等方面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四)区县体委对本辖区内救护员实行注册登记管理,负责对各游泳场馆配备合格的救护人员。如救护员调离场馆不担任救护工作,需到区县体委注销,交回救护员上岗证。


    第十四条   加强游泳人员管理
  (一)游泳场、馆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游泳人员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游泳活动有序正常进行。
  (二)游泳场、馆实行游泳证、深水合格证制度,游泳人员游泳时须持有北京市统一颁发的游泳证、深水合格证。无证下水者,管理人员有权劝阻,停止其游泳行为,确保游泳人员生命安全。
  (三)全市统一的游泳证、深水合格证由各游泳场、馆负责办理。游泳人员须到区县指定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深水合格证的测试工作,由游泳场、馆指定专门人员严格按标准进行测试。各游泳场、馆要为群众办理游泳证件提供方便。
  (四)游泳场、馆未能按规定执行,区县体委可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   为了解全市游泳人次数,准确考核当年全市游泳'溺亡率'和预测下年度溺亡考核参考指标数,根据目标管理办法,从1996年开始,市体委对游泳人次数建立统计制度。
  (一)各区县体委应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对辖区内游泳场馆的游泳人员进行统计。
  (二)各区县游泳场、馆要根据区县体委的要求,每月上报本辖区游泳场、馆游泳人次数。
  (三)区县体委应于每月的二十九日前向市体委上报本区县游泳场馆的游泳人次数(具体内容按市体委下发的统一表格填写上报)。


    第十六条   溺水死亡人员统计
  (一)各游泳场、馆发生溺水死亡事故须在24小时内报本区县体委。各区县减溺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赶往事故现场,核准事故情况填写事故报告表于三日内上报市体委群体处。
  (二)超过三日内未上报者,市体委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游泳安全宣传工作。各区县应利用简报的形式,及时对本辖区减溺工作进行交流、指导。举办安全知识、自救常识等方面讲座,以多种方式散发宣传材料,张贴、增设游泳安全宣传牌、警告牌和游泳人员须知等。

 

第七章 检查、评比、表彰

    第十八条   市减溺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每年对全市游泳场、馆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游泳场、馆提出批评并责令改正。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市减溺工作领导小组对区县减溺工作管理人员实行检查许可证制度,颁发执法检查证。管理人员可不定期对本辖区内游泳场、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区县减溺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全市游泳场、馆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对获得先进称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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