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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粮棉大县和“三高”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13 生效日期: 1996-05-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发布文号:

  各有关区县计委、农行支行,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
  自从1994年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4)第69号文件正式下发以来,在市政府正确领导下,由于市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有关区(县、局)积极努力,我市粮棉大县和“三高”示范区建设进展良好,部分项目已经竣工投产,发挥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项目申报程序需进一步理顺,有些项目资金到位比较慢,项目后期管理有待加强。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粮棉大县和“三高”示范区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和农行总行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关系
  各区(县、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和办事机构,区县计划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在筛选项目时要尽早与区县支行等有关部门协商,充分尊重区县支行的意见;区县支行也要积极主动地向计划部门通报项目进度和贷款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共同合作,把本地区工作做好。以后凡各区(县、局)向市里申报年度项目计划,需由区县计划部门和区县农行支行联合上报市计委、农行市分行等有关部门。

  二、健全项目库,加强项目推荐和申报管理
  各区(县、局)计划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项目库,项目库要经常储备一定数量的备选项目,以便及时筛选和推荐。区(县、局)推荐和申报项目,要遵循以下原则: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业政策和投向;2、项目布局和建设要符合“九五”计划和长远规划的要求;3、要在承贷主体法人资格、自有资金比例、开设基本帐户、担保单位落实等方面符合银行贷款条件;4、项目必须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具备一定的还贷能力。申报项目无论是基建项目还是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

  三、严格贷款条件,强化项目管理
  区县支行要进一步加强粮棉大县和“三高”农业贷款的管理,严格按商业性贷款条件和项目管理规定,选择项目,审批贷款,组织实施和监测考核。要坚持严的原则,优先安排在建、续建项目的固定资产贷款需要和已建成投产项目的流动资金贷款需要。要严格把握贷款条件,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周转性。要坚持信贷决策自主权,各行要在编制分季信贷计划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准备情况分季落实和报批,保证适时发放。

  四、时间要求
  各区(县、局)上报年度项目计划,应于上年11月底前报市计委、农行市分行等部门;市计委、农行等部门于12月底确定投资项目,次年初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农行贷款前期准备工作应于3月底前基本完成;应于6月底前完成年度贷款规模的70%以上;各商品粮大县贷款凭证由区县计划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并于12月底前上报到市计委、农业局、财政局。

  五、项目投资计划的下达与变更
  市计委、农行市分行等部门对各区(县、局)上报项目经审查联合下达全市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后,农行评估和放贷项目原则上应在此计划以内安排,如确需变更项目,须由市计委、农行市分行共同批准。

  六、加强项目的后期检查与监督
  各区(县、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还贷情况的检查和监督,计划部门、农行支行每年要分别向市计委、农行市分行提交书面工作总结。市计委、农行分行要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验收,对于检查监督工作不力、项目执行情况和贷款回收情况不好的区(县、局),市里将核减其下年度贷款规模或减少贷款贴息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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