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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生猪产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5-09 生效日期: 1996-05-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1996]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本市生猪产销体制改革,加强生猪市场管理,把好屠宰检疫关,让市民吃上“放心肉”,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本市生猪产销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生猪的调市规模和生产、屠宰定点安排
  (一)合理确定并保持稳定的调市规模。根据本市城镇居民猪肉消费水平测算,全市年生猪消费总规模约500万头,其中城区370万头。
  鉴于目前大市场、大流通格局已基本形成,同时考虑到全国大市场波动因素,确定本市规模猪场调市生猪总规模为240万头,每月20万头,均衡上市。
  (二)严格实行定点屠宰、定点生产。
  1.生猪屠宰企业实行市和区、县两级定点。市级定点屠宰加工企业承担调市生猪屠宰和远郊区、县城镇居民供应任务,定点企业数量不超过20个。区县屠宰加工企业定点要方便生产和消费,合理布局,不宜过多;
  其屠宰的生猪只能地销,不得进入城区上市。要制定严格的定点标准,对现有屠宰企业重新审核登记验收。定点标准由市技术监督局会同市政府农林办、市商委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技术监督局牵头共同组织实施验收工作。
  2.调市生猪生产任务由本市规模较大、管理水平较高的规模猪场承担并实行定点生产。由市政府农林办负责制定规模猪场的定点标准并组织协调,确定定点生产企业。
  3.落实调市生猪任务。根据全市猪肉消费的区域分布特点,在240万头调市生猪中,确定190万头调入城区消费,由规模大、管理水平高、技术设施及检疫手段先进的市级定点国有大型企业承担屠宰、加工、销售任务;50万头供应远郊区、县城镇市场,由市级定点企业承担屠宰、加工、销售任务。调市生猪的任务要通过签定产销合同进行落实。市政府农林办、市商委要根据企业承担的任务和均衡上市的要求,协调和组织定点屠宰加工企业与定点规模猪场按照平等互利、合理布局、双向选择的原则签订收购、代屠、代理合同,形成稳定的产销关系。合同双方要信守合同,相互制约,对于不履行合同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二、有关配套政策
  (一)按照国务院要求,建立市与区县两级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副食品风险基金中用于生猪部分主要保证市政府专项储备猪肉费用及平抑市场价格所需资金。此项资金要列入市财政预算,年度结余部分全额转入下一年度滚动使用。在确保调节生猪市场和平抑价格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可将暂时闲置的基金专项用于生猪收购,并可根据生猪产销情况周转使用。
  (二)定点屠宰加工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调市生猪。市财政对调市生猪实行政策性补贴,补贴与调市量挂钩,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制定(1996年每头补贴50元)。生产者凭市级定点屠宰加工企业所出具的生猪调市证明,到区县财政部门领取补贴款。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补贴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外地生猪套取财政补贴,一经发现除取消有关责任单位定点资格外,对当事人要追究行政责任。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市财政安排的畜牧生产资金中用于生猪生产的部分,主要用于定点规模猪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管理人员、饲养人员的技术水平。要进一步加大生猪生产科技投入,建立和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引进优良品种,促进本市生猪生产向集约化、规模化、高产出、低消耗方向发展,增强规模猪场的竞争能力,加强规模猪场防疫、检疫管理。
  (四)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完善市场形成价格机制,逐步取消对猪肉市场的限价管理,必要时对零售实行差率管理或指导价。同时,要完善政府储备制度,根据市场情况适当调整储备量。通过吞吐储备商品,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利益。由市物价局等单位建立生猪成本价格和市场收购价格监测网络体系,进行动态监测,为实行调市生猪保护价补贴政策创造条件。
  (五)解决定点国有企业历史包袱问题。猪皮、白油欠款问题由市财政局协调有关部门、企业、银行制定具体办法,根据本市实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决。企业亏损问题近期由市计委协调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解决。

  三、加强生猪市场管理
  (一)清理整顿生猪屠宰市场,坚决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市、区县两级定点屠宰企业确定以后,工商行政管理、畜牧、防疫、卫生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加强执法力度,坚决取缔非法屠宰点,对违法人员依法严惩。
  (二)加强对批发环节的管理,明确批发渠道。除调市生猪市级定点屠宰加工企业利用自有场地从事本厂屠宰加工猪肉的批发业务外,在中央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新发地)、左安门、西南郊冷库、大钟寺、岳各庄、水碓子、太阳宫七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设立猪肉批发集散点,并制定管理办法。凡在本市从事猪肉批发业务的必须入场经营,严禁场外交易。建立猪肉批发企业经营许可审批制度。批发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检疫人员;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和冷藏储备能力;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资金规模。具体办法由市商委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落实。
  (三)加强对熟肉制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管理,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由卫生防疫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会同市经委负责落实。
  (四)加强对外埠进京猪肉的管理。外埠活猪进京必须持有非疫区产地农牧部门畜禽防疫机构实施检疫后出具的活猪检疫证明,方可进入本市定点屠宰企业屠宰。外埠胴体猪只能由市政府特许的批发企业组织进京,其他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事外埠胴体猪进京的运销经营活动。畜禽检疫站要加强检疫力量,提高检疫水平,严格执法,坚决查处偷运胴体猪进京的企业和个人。
  按照定点标准和检疫要求,在本市周边地区及生猪的主要产区建立、确定生产基地和生猪屠宰点,以形成本市稳定的外埠猪源,保证首都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由市商委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落实。
  (五)加强对肉食品零售市场的管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制定肉食品零售市场的设立标准,并组织检查验收,对不符合标准的肉食品零售市场一律取缔。零售市场经营的猪肉只能从指定的批发渠道和调市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购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执法力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由非法渠道进入零售市场的猪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市民消费的自我保护意识。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有关政策法规,公布市级定点屠宰企业名单、经营外埠胴体猪批发企业名单等,提高市民对病死猪肉危害性的认识。

  四、促进生猪产销贸工农一体化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生猪产销贸工农一体化的基本模式是:以优势肉联企业为龙头,以产权或经济合同为纽带,形成集生产、屠宰、加工、销售为一体,人财物统一管理、核算,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实体。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几个一体化经营的企业集团,作为首都生猪市场的主导力量,成为政府稳定市场、实施调控的重要载体和依托。国有屠宰加工企业要通过提供管理、技术、服务,并以市场为纽带,在周边地区建立生猪生产基地,形成稳定的产销关系。市财政要从资金上、政策上给予扶持,有关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要选择一、二家国有肉联厂与本市及周边地区规模猪场进行一体化经营的试点。此项工作由市商委、市财政局、市食品工贸集团制定具体试点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加强生猪产销工作的管理,要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两级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内容是:
  (一)负责监督本地区、本部门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工作的实施,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保证市民吃上“放心肉”;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猪肉及猪肉制品批发、零售管理工作,加强执法力度,保证市场有序运行;
  (三)监督调市定点规模猪场与定点屠宰企业签定的购销合同的履行;
  (四)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生猪生产,在巩固生产规模的基础上,提高规模猪场的经营管理水平;
  (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零售网点和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产销、批零的衔接,方便群众,保障供应;
  (六)负责筹集本地区副食品风险基金,保证完成上述任务。

  六、组织与实施
  成立以主管副市长牵头,市计委、商委、市政府农林办,市财政局、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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