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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部分技工学校美容美发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19 生效日期: 1997-06-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培发[1997]123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教育处,各技工学校:
  近年来,我市部分技工学校开设了美容美发专业,鉴于开设该专业成本高、原材料消耗大,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技工学校美容美发专业收费标准的函》(京价妆字(1997)第149号)精神,美容美发专业收费标准定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3000元。从1997年开始凡开设美容美发专业的技工学校可按此标准收费,有关技工学校持此件到所在地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附件: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技工学校美容美发专业收费标准的函
 (1997年5月4日  京价(收)字(1997)第149号)
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申请提高北京市部分技工学校美容美发专业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由市劳动局每年本着以收抵支的原则,制定技工学校美容美发专业的学杂费收费标准,并报市财政局、物价局备案。
 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有关技工学校需持市劳动局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1997年新学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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