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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22 生效日期: 1995-02-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营[1995]12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6号《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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