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一[1995]04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1994年新增侦察保卫器材免税名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9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4]379号)一并贯彻执行。
1995年2月13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1994年新增侦察保卫器材免税名单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1994年新增侦察保卫器材免税名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9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4]379号)一并贯彻执行。
1995年2月13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1994年新增侦察保卫器材免税名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