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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11 生效日期: 1995-02-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直属分局,各区、县计委(计经委),各区、县建委:
  为了强化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源泉控管办法,进一步完善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税目税率核定权限
  1、列入北京市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由计划编制单位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
  2、对中央各部委及军队、外省市(省级)驻京办事处安排在京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由市建委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
  3、各局(总公司)、集团自行安排的计划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上地新技术产业开发基地的建设项目、外省市(地区级以下)驻京联络处及其他在京的建设项目,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
  4、各区、县计委(计经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的建设项目、各局(总公司)、集团自行安排的计划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区、县地方税务局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具体核定办法,由各区、县计委(计经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自定。

  二、关于投资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
  为了强化投资方向调节税源泉控管方法,原北京市地方单位的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局、总公司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发放投资许可证的,改为基建项目由所在地区、县计委(计经委)发放,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统一发放。发放投资许可证的其他办法,仍按京计基字(1992)71号、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92)11号文执行。以前年度发放的投资许可证按规定年检后继续有效。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项目,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放投资许可证。
  发放投资许可证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续建项目进行年检,纳税人应持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文件和本年度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原发证单位进行年检,凡未进行年检盖章的,投资许可证不得继续使用,项目不得继续建设。

  三、关于征收管理办法
  1、由市经委审批下达的更新改造项目中适用零税率的建设项目,各主管部门在报送市经委审批下达之前,应汇总后首先报送市地方税务局进行初审,征得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后,方可列入计划大本;各局(总公司)、集团自行安排的计划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安排计划部门汇总后,到市地方税务局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在市计委、市建委按小区下达的控制指标范围内,安排的具体栋号,由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按市、区、县属分别到市、区、县地方税务局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
  2、对跨年度的建设项目,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结算投资方向调节税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纳税人应在项目竣工后2个月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投资方向调节税手续。对纳税人逾期未办理结算和清算手续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除书面通知纳税人限期办理结算、清算手续外,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 27 、 39条规定予以处罚。
  3、发放投资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发放投资许可证。凡未按规定发放投资许可证的,其上级机关可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放建设工程开工证的单位,必须凭建设单位领取的投资许可证和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发放建设工程开工证。对未领取投资许可证和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单位,一律不发给建设工程开工证。凡未按规定发放建设工程开工证的单位,其上级机关可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为保证投资方向调节税足额缴入国库,每年第四季度安排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检查工作。采取自查、地方税务机关检查和市区、县有关委、办、局联合重点检查的方式,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依法处理。
  5、为了便于地方税务机关掌握税源情况,各发放投资许可证的单位,在报送市计委汇总情况时,应同时抄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四、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有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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