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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10 生效日期: 1995-02-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5]02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做好我市1994年度出口货物退税的清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清算工作安排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安排布置清算工作
 1994年出口货物退税工作是在全面贯彻实施新税制,出口退税新旧办法并行,出口退税大幅度增长和涉嫌骗税问题较多的情况下进行的,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局要高度重视,务必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安排布置。2月20日前必须将清算申报工作布置到每个出口企业,2月底完成清算申报工作。
 各区县局要组织力量深入企业对出口企业清算申报进行审核,可采取边申报、边审核的办法,确保清算各项数据准确性,审核工作在三月底完成。清算工作必须掌握政策、做好宣传辅导、正确申报、严格审核,按时完成。清算总结及报表于4月15日前报送市局。

  二、清算内容
 1994年度出口退税情况必须对下列内容进行清算,并填报199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汇总表
 (一)出口退税应退税款的清算。出口企业按照出口作销,区别下列情况分别计算出口货物应退税款。
 1.符合政策按规定应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退税计算按94年1月—11月和94年12月各列一表。其中对出口93年底库存货物单列一表。
 2.涉嫌出口骗税业务单列一表计算应退税额。
 3.骗税业务按作销所属逐笔填列计算退税金额,并说明补缴情况。
 4.对1993年1—11月甩尾和1993年12月转94年的应退税的出口货物要分别计算应退税额。
 对计算应退税时应按不同类货物,不同税率的货物分项汇总填表。
 (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减免税应扣除税额的清算。
 由于1994年对进口料件减免税改变了扣除办法,又涉及1993年进口料件减免税扣除问题,在今年的清算工作中必须正确清算进口料件应扣除的税额,如实填报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减免税应扣税金计算表,对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期初库存金额,凡已在1993年度清算中将应扣除税额已全部扣清的,可不再计算本年应抵扣金额。但对这部分材料拨交发生的盈亏应计算抵扣(或应补退)金额。对本年度进口的料件作价销售的,不论是否填报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一律按规定计算本年应扣抵金额。
 清算中各区县局要结合退税资料、进料手册和有关库存帐册严格审核申报情况。
 (三)出口上年库存货物的清算
 根据规定上年库存出口货物至1994年11月底仍未出口的不再办理退税。清算中要审核上年期末出口货物的库存金额,本年实际出口金额,正确计算11月底库存金额,填报出口货物库存结算表。凡未对内销库存外销库存分别设帐的,结合清算必须纠正。
 (四)收汇单证的清算
 根据出口收汇单证管理的规定,“凡应当提供出口结汇单而没有提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清算中要根据有关帐册和收汇单证,清查到期末结汇的出口业务,清算期内仍不能收汇的,从应退税款中抵扣以后也不再补退。
 (五)实际退税款的清算,要按照财政年度清算94年度内退出的税款,各区县局要按计会年终出口退税的实际完成数为准,算清每户企业退税状况,列明退所属上年1—11月、上年12月和本年1—11月、12月各多少税款。
 (六)出口退税资料的清理
 出口货物退税清算中要对当年退税资料进行清理,补齐资料,规范装订,将清算资料一并保存,确保退税资料的完整性,以备对退税和清算情况的检查。

  三、清算工作中的政策问题
 对9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要严格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政策执行。凡未按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146号、市局京税进[1994]162号执行的必须在清算中纠正。清算中有什么政策问题,各区县局要及时请示汇报,统一研究明确。不得自行变通出口退税政策。
 凡涉嫌骗税的出口业务一律暂不予退税。各区县局要抓紧进行调查核实,待统一研究处理。

  四、清算用表及报表
 出口退税清算要报送下列报表:
 附表(一)1994年度出口货物应退税计算表(略)
 (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减免税扣抵计算表(略)
 (三)出口货物到期末收汇应扣回退税计算表(略)
 (四)93年期末出口库存货物余额结算表(略)
 (五)骗取出口货物退税情况统计表(略)
 (六)1994年度出口退税情况汇总表(略)

199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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