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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北京市会计账簿经销单位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5 生效日期: 1999-06-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账簿经销单位: 
  为贯彻落实《会计法》和《北京市会计管理办法》,进一步整顿我市会计秩序,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会计账簿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会(1997)1178号和《北京市会计账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京财会(1997)176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会计账簿经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如下规定。请各经销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账簿经销单位的审批 
  会计账簿经销实行经销许可证管理办法。凡符合条件已经或准备从事会计账簿经销的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出申请,报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并颁发《北京市会计账簿经销许可证》。未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的单位,不得从事会计账簿经营销售业务。 
  (一)经销单位的审批条件 
  1.已经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且经营项目中有会计用品销售内容的; 
  2.有独立的纳税登记手续和独立的企业编码; 
  3.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人员以及办理购账单位注册登记手续所必须的计算等设备; 
  4.严格执行北京市会计账簿管理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做好会计账簿使用单位的注册登记工作; 
  5.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编制的“会计账簿注册登记软件”,按时汇总上报有关数据软盘并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 
  6.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公平竞争,且年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 
  7.凡不具备以上条件或违反账簿管理规定,销售非市财政局监制的订本式账簿,以及未经市财政局批准自行批发、转售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经销资格,并且以后年度原则上不再审批。 
  (二)经销资格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应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北京市财政局申报经销资格。 
  (1)会计账簿经销资格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以留作备案); 
  (3)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以留作备案); 
  (4)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发放的机构编码及复印件(以留作备案); 
  (5)单位法人证明;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财政登记证及复印件(以留作备案); 
  2.经市财政局审批合格的经销单位,持上年度经销许可证(第一次申报单位凭市财政局通知)办理新年度经销许可证手续。 
  (三)申报及审批时间 
  1.经销资格实行年度审批制度,凡申请经销会计账簿资格的单位,于每年7月15日至31日(休息日除外)到北京市财政局进行申报。市财政局审批及发证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 
  2.对经批准并取得经销许可证的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组织培训后,于每年9月至10月在有关报刊上向社会公布。 
  二、账簿经销单位管理 
  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经销并领取账簿经销许可证的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即吊销经销单位的经销许可证。 
  (一)经批准的经销单位必须将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北京市会计账簿经销许可证》悬挂在经销地点的明显位置。 
  (二)《北京市会计账簿经销许可证》不得复印、转借、转送给他人或所属分店。 
  (三)经批准的经销单位,必须到北京市财政局明确指定的会计账簿总经销单位批发购买会计账簿。非市财政局指定的总经销单位一律不得从事会计账簿的批发和转销业务。 
  (四)经销账簿单位在经销过程中应认真审核购账单位下述证件和资料: 
  1.企业购账单位应提供技术监督局发放的机构编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证明(非法人的会计主体建账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经办人身份证等;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财政登记证(副本)。 
  2.行政、事业购账单位提供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发放的机构编码、法人代表证明(非法人的会计主体购账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经办人身份证等。 
  3.外地驻京机构购账有经营行为的按企业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没有经营行为的,按行政、事业建账单位要求办理注册登记;外国、外商驻京机构需购买账簿的也应按此要求办理注册登记。 
  (五)经销单位对手续齐全的购账单位,必须先办理下列手续后,方可销售账簿。 
  1.代财政部门填写《北京市会计账簿经销许可证》,并且字迹要工整、填写要明确、不得漏项,其中编号使用11位数(前两位数字为地区号)。 
  2.代财政部门将9位数字的(即不填写地区编码)统一编号,填写在订本式账簿(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的《账簿使用登记表》内账簿编号栏中。 
  3.销售有特殊要求的订本式账簿时,也要按照此规定办理账簿使用注册登记手续。 
  (六)本期已售账簿的注册资料,经销单位要按要求及时输机管理,并在规定日期内将软盘报市财政局指定的总经销单位进行汇总后,报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经销单位报盘时间为:每年1月5日、2月5日、3月5日和10月5日前。 
  (七)为加强会计账簿经销的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联系,北京市财政局根据需要指定总经销单位。总经销单位除按本办法要求做好本单位经销工作,发挥示范作用外,还必须严格按市财政局要求配合做好我市会计账簿的定向分销工作。 
  1.加强与各分销单位及财政部门的联系,及时反馈信息,保证账簿供应和销售渠道的畅通; 
  2.不得批发、销售未经市财政局监制的会计账簿。不得向未经市财政局批准、未取得经销许可证的单位批发销售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会计账簿,也不得借批发之机强批搭售其它账簿或会计用品。 
  3.协助做好各经销单位软盘报送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做好会计账簿注册资料的汇总工作,于每年1月10日、2月10日、3月10日、10月1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三、经销单位的监督 
  批准的账簿经销单位及总经销单位应按北京市会计账簿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做好账簿经销和用户注册登记等工作并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工作在市财政局统一领导下按北京市会计账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分级实施。 
  (一)经销单位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北京市财政局的规定经营会计账簿,不得以任何借口,强买强卖或搭配出售其它会计用品。 
  (二)经销单位为经销账簿所做的各种宣传或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北京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不得做各种非法广告或与实际不符的宣传。 
  (三)经销过程中,经销单位如有地址、法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备案材料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将视为易地经销,按违反规定处理。 
  (四)各区县财政局应对本行区域内的账簿经销单位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的予以批评、并及时制止和纠正。经制止无效的书面报市财政局同意后,予以警告、暂停销售、吊销经销资格或在下一年度资格审批时,予以停批。 
  (五)各级财政部门重视并加强对社会监督、举报的管理,要对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监督及咨询电话附后)。 
  四、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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