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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04 生效日期: 1999-06-04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财协字〔1999〕37号)的精神,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全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四日 
 


 
全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部署,以及财政部《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全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脱钩改制的目标和原则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事务所管理体制,形成以注册会计师为投资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运行机制,使事务所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社会中介机构;增强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恪守职业道德,遏制作弊造假,确保执业质量。 
  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切实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考虑注册会计师智力劳动形成事务所积累的因素;鼓励事务所走联合发展的道路。 
  二、脱钩的内容 
  各级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挂靠单位),必须与挂靠本单位或以本单位名义发起兴办的事务所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4个方面进行脱钩。 
  (一)人员脱钩。事务所与挂靠单位不再具有隶属关系,事务所从业人员不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其人事档案管理,由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关于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脱钩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部分人事服务和人事代理的复函》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财务脱钩。挂靠单位不再是事务所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 
  (三)业务脱钩。事务所不得利用原挂靠单位的权力或影响招揽业务,原挂靠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其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委托给事务所搞有偿服务,也不得为事务所指定业务或干预事务所执业。 
  (四)名称脱钩。事务所名称不得冠有原挂靠单位的名称字样或痕迹,不得仅以行政区域或地名作为事务所名称。 
  三、改制的组织形式和设立条件 
  事务所的改制要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可以注册会计师为投资主体,发起设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对合伙制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由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一)合伙制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必须是职龄内的注册会计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3名以上职龄内注册会计师; 
  3、8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有书面合伙协议; 
  5、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1、5名以上出资发起人,出资发起人须是职龄内注册会计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10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3、公司章程; 
  4、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以上; 
  5、机构名称符合要求; 
  6、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7、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考虑到地区经济差别和经济发展需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市(县级市)、县设立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其人员和注册资本的设置条件作如下适当放宽: 
  1、2名以上出资、发起人,出资发起人须是职龄内注册会计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有3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3、有5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以上。 
  脱钩改制中,事务所具有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业务的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工程预决算工程师等专业资格人员可以作为出资人。 
  四、脱钩改制的期限和实施步骤 
  (一)除已经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事务所外,所有的事务所必须于1999年6月30日前提出脱钩改制方案;1999年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脱钩改制工作,逾期未完成脱钩或改制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予以注销。 
  (二)实施步骤总的要求是,挂靠单位与事务所的脱钩工作和事务所的改制工作同步进行。 
  第一,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就“四脱钩”内容进行协商,提出脱钩方案,明确脱钩进度,达成脱钩协议。 
  第二,挂靠单位对事务所进行资产清查和财务审核,由挂靠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产权界定,待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挂靠单位与事务所签订资产处置协议。资产清查和财务审核的截止日期作为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协议的基准日。 
  第三,事务所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民主协商确定事务所的改制组织形式,产生发起人或合伙人、出资人,制定章程和出资人协议、合伙人协议并进行公证。 
  第四,事务所按照财政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改制报告和有关资料,自治区注协经审核报财政厅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事务所职龄内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六,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事务所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发放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报刊上公告。 
  五、脱钩改制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事务所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应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通过对事务所存量资产的清查,确定资产总额,界定产权,处理净资产,切断与挂靠单位的经济关系。资产处置要按照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办理。改制后的事务所仍承担原事务所风险责任的,原事务所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应留给改制后的事务所。 
  (二)员工安置与补偿。事务所脱钩改制基准日前由挂靠单位调派到事务所的人员,凡符合离退休条件的由挂靠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凡不符合离退休条件、未继续留在事务所工作的人员,由挂靠单位安排;因挂靠单位机构调整等原因造成事务所员工下岗或自谋职业的,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支付相应的安置费用。事务所脱钩改制基准日前除已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外,原在编人员继续留在事务所工作,如未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在脱钩改制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费用从事务所的营业收入和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或净资产中解决。 
  (三)党团、工会关系及处事管理。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其员工党团、工会关系,暂由原挂靠单位管理,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其员工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的,由事务所向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办理。 
  (四)脱钩改制中事务所终止或被注销,须按照财政部《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终止的若干事项的通知》处置有关事项,清算后的净收益,属于国有资产的,应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落实。 
  六、其他要求 
  事务所在脱钩改制过程中,鼓励就近就地实行联合,扩大规模,提高承办法定中介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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