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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营业性游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21 生效日期: 1996-01-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申请制定文化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收费标准的函”(京公治发字(1995)0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发放的营业性游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由3元调整为15元(含正副本)。
  安全合格证工本费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规定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执行。
  各分、县公安局须持收费立项及标准的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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