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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对本市汽车维健全业按类别核定经营范围”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4 生效日期: 1999-12-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交通局
发布文号:
我局按照1997年12月l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1997年7月l日开始实施的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规定,从1998年3月开始对全市汽车维修行业进行了核类换证,将汽车维修行业原厂、部、站、专四个技术级别,按新条件要求重新核定为一类、二类、三类。此间又按照市政府关于控制北京市大气污染紧急措施中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必须配备尾气分析仪等要求,对一、二类维修企业治理汽车尾气的资格一并进行了审验。
上述工作已于1999年10月底全部结束。现全市共有汽车维修一类企业251户、二类企业1851户、5类业户2800户。按照新修订的《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规定:一类企业可从事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小修维护及符合相应条件的专项修理;二类企业可从事汽车小修、维护及符合相应条件的专项修理;三类业户可从事经汽车维修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汽车喷(烤)漆;汽车电气修理;汽车空调(暖风机)修理;汽车蓄电池修理;汽车蓄电池充电;汽车散热器(水箱)修理;汽车轮胎修补充气;汽车门窗玻璃安装;汽车蓬布坐垫及内装饰(含贴太阳膜、充氟、地板饰件等);汽车高压喷油泵修理;汽车高压注油(换油);汽车车身改装(含车蓬改装);轮式工程机械维护与修理;曲轴修磨;车身修理;化油器修理;气缸镗磨;车身划痕修复;检测调整四轮定位等专项修理。还规定每个业户的专项修理范围不得超过四项。各类维修企业(业户)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持许可证副本到辖区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按核准的营范围购领专用发票。
为沟通信息,加强两局间的协作,以便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本市汽车维修市场的管理,同时也为巩固汽车维修行为结构调整的成果,打击非法经营,杜绝超级别经营,促使汽车维修行业健康协调发展,特将以上情况函告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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