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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3 生效日期: 1999-12-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失发[1999]23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事单位:
  为了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9)75号)的规定,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做好参加失业保险相关工作。

  二、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其支出预算中列支。

  三、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统一管理。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要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中单独反映,切实保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29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


国务院今年1月22日
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8、259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现就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两个《条例》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在单位所在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二、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其支出预算中列支。此项基金收支要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中单独反映,并在保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统筹使用。

  三、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到当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四、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五、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指导。尚未将失业保险职能集中起来的地方,要尽快实行统一管理,并统一政策、统一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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