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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告(1999年第8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1 生效日期: 1999-12-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通告[1999]第8号

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第81号公告)及北京市劳动力需求状况,现将2000年北京市允许和限制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行业、职业及文化程度、职业技术能力要求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2000年本市允许和限制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职业范围
  一、允许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职业,共计3大类,15个中类,43个小类,104个细类(职业)
  (一)允许使用的职业
  1.商业、服务业人员
  度要求
  供应工  训练结业证书'
  卫系统
  2.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度要求
  训练结业证书'
  林系统
  训练结业证书'
  3.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度要求
  训练结业证书'
  操作工
  运输工
  训练结业证书'
  制造工  训练结业证书'
  上料工
  训练结业证书'
  训练结业证书'
  械操作工
  (二)允许使用的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业及粮食部门的各类重物、危险品装卸搬运工、倒码工。

  二、限制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共计8个,职业共计4个大类,12个中类,35个小类,103个细类(职业):
  (一)限制使用的职业
  1.专业技术人员
  名称  要求  (职业)个数  证要求  *
  技术人员  化.金属材料.耐  定的相
  火材料.碳素材  关资格
  料.冶金热能.其  证书
  他冶金工程技术
  人员(8个)
  技术人员  设计.化工生产.
  其他化工工程技
  术人员(4个)
  技术人员  制造.仪器仪表.
  设备工程.其他机
  械工程技术人员
  (5个)
  技术人员  整.其他纺织工程
  技术人员(4个)
  技术人员  人员(1个)
  技术人员  规划与管理.设施
  规划与设计.生产
  组织与管理.质量
  管理与可靠性控
  制.营销.人力资
  源开发与管理.其
  他管理(工业)技
  术人员(8个)
  人员  计.会计.审计.国
  际商务.其他经济
  业务人员(6个)
  注: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除外。
  2.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名称  要求  (职业)个数  证要求
  人员  (行政业务办公.  资格证
  行政执法.其他行  书'
  政业务人员).行
  政事务人员(秘
  书.公关员.收发
  员.打字员.计算
  机操作员.制图
  员.其他行政事务
  人员).其他行政
  办公人员(11个)
  人员  检查员.金融守押  就业转业  公安
  员.其他治安保卫  训练结业  系统*
  人员(4个)  证书'
  人员  员.话务员.报务  资格证
  员.无线寻呼业务  书'
  员.其他电信业务
  人员(5个)
  人员和有  和有关人员
  关人员
  3.商业、服务业人员
  名称  要求  (职业)个数  证要求  注
  银员.其他营业员).  的相关资
  推销.展销人员(推销  格证书或
  员.出版物发行员.服  '职业资
  装模特.其他推销.展  格证书'
  销人员).采购人员
  (采购员.收购员.其
  他采购人员).拍卖.
  典当及租赁业务人员
  (鉴定估价师.拍卖
  师.典当业务员.租赁
  业务员.其他拍卖.典
  当及租赁业务人
  员).粮油管理人员.
  商品监督和市场管理
  人员(商品监督员.市
  场管理员.其他商品
  监督和市场管理人
  员).其他购销人员
  (医药商品购销员.中
  药调剂员)22个
  养护员(3个)  业转业结
  业证书
  服务人员  服务人员(3个)  的相关资
  格证书
  所服务员
  场所服务人员
  监控员
  行服务员
  面服务员
  务人员  员.其他社会中介服务
  人员(3个)
  员  业管理人员.(电梯操
  作工)(2个)
  4.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名称  要求  要求
  注:标*的职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对职业名称重新规范的职业(工种)名称。未标*的为原北京市劳动局通告(1999)第1号中保留职业(工种)。
  (二)限制使用的行业
  金融、保险、邮政、房地产、广告、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和旅行社等行业。
  (三)用工单位不得招用外地人员从事以上行业、职业。如因生产经营特殊需要,需招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必须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经批准后,用工单位持《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刊登招聘信息证明》在《北京劳动就业报》上刊登招聘同职业本市人员信息,15日内未招到本市人员的,持《北京劳动就业报》,按隶属关系到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批使用外地务工人员手续。

  三、本《通告》中未明确的职业为调剂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职业。
  用工单位招用外地人员从事以上行业、职业,应当按照市政府(京政发(1997)37号)文件的规定,按比例招用下岗职工和本市失业人员,招用本市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使用外地人数的30%。用工单位可通过直接招聘方式招用本市人员,也可通过《北京劳动就业报》刊登招聘本市人员信息公开招用。

  四、本《通告》中的职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制定。

  五、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人员经商、从事家庭服务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资格认定的通知》(京劳培发[1995]208号)的规定,凡从事技术性工种岗位的外地务工人员、家庭服务员均需经过相应专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后,方可上岗。其中,从事《关于印发〈北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培发[1997]149号)中规定的68个技术工种的外地务工人员,应按《关于加快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就业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1999]99号)的规定,必须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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