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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列入国家级兼并、破产企业有关税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9 生效日期: 1999-11-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征[1999]619号

朝阳、海淀、丰台、通州地税局:
  按照市经委“关于本市列入国家级兼并、破产企业有关情况的协调会”精神,为了确保按时完成今年本市列入国家企业兼并、破产工作计划项目核销银行呆坏帐准备金的任务,请你们各局积极做好被兼并企业、破产企业的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的清偿顺序,朝阳、丰台、通州区征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检查和企业所得税部门,做好化工八厂、北京铜厂、和造纸四厂三户破产企业案头稽核的纳税清算等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朝阳区、昌平县征管部门,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积极做好北京制药厂、轮胎厂二户被兼并企业的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上述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在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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