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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外交部《关于请继续协助做好驻华外交使团在使馆区外租、购房管理工作的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7 生效日期: 1999-11-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京政外发[1999]7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和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外交部《关于请继续协助做好驻华外交使团在使馆区外租、购房管理工作的函》(外行函(1999)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驻华外交使团租、购房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主管部门要从适应改革开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既要积极为驻华外交使团提供便利,又要努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

  二、凡向驻华外交使团出租、出售房屋需持有市房地局核发的外销(预售)许可证。

  三、准许向驻华外交使团出租、出售的房屋仅限在朝阳区境内。凡位于其他区县的房屋不得出租、出售给驻华外交使团。

  四、凡向驻华外交使团出租、出售房屋的单位,在签订租、售房合同时,应要求承租、购买的驻华外交使团出示外交部的同意函。

  五、凡出租、出售给驻华外交使团的房屋,必须健全安全保障措施。对经批准出租、出售给驻华外交使团的房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加强管理,努力为他们创造良好安全的生活环境,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请将外交部文件精神及上述要求通知你单位有关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请继续协助做好驻华外交使团在使馆区外租、购房管理工作的函
  外行函(1999)23号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
  1995年6月,为缓解外国驻华使团用房的紧张状况,我部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决定,有条件地放开对驻华外交使团在租、购房方面的限制,即:
  一、外国驻华使团可在朝阳区范围内租用馆舍或购买、租用住房,所购住房不能用于办公。

  二、使团找到房源后须正式照会外交部,外交部将给予书面答复。俟其获得外交部批准后,方能租用、购买房屋。我部曾于1996年1月致函贵市政府,请贵市通知有关部门按规定协助做好外交使团在使馆区以外租、购房的管理工作。
  从这几年的情况看,一些使馆购、租使馆区外房屋均能事先照会我部,但亦有一部分使馆未经我部同意即租用了使馆区外的房产,有些还超出了朝阳区范围,为此,我部已于今年8月将上述规定照会驻华外交使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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