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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广安大街的环境质量,规范市容市貌,为申办奥运做贡献,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00年12月18日起至2000年1月17日止,对广安大街延长线两侧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现就整治范围内地上建筑物的拆除工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东起菜市口,西至湾子,沿街两侧的规划范围。
二、违法建设、逾期临建的拆除
整治范围内违法建设、逾期临建的拆除,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京政管字[1997]27号)的规定,予以拆除。
三、整治范围内正式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拆迁适用广安大街拆迁补偿办法
(一)补偿对象
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补偿对象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二)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
(三)住宅房屋的补偿
1、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拆除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及成新,结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给予补偿。
住宅房屋所有权补偿应依法进行评估,所有权人如对评估结果持有异议,应在评估结果报告书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核。
2、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拆迁人应将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换算为成套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后,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拆迁补偿价格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依照《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京政函[2000]60号)执行。
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
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X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房均价X拆迁补贴面积
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X拆迁补偿系数
拆迁补偿价格为6200元/平方米
经济适用房均价为3500元/平方米
拆迁补偿系数为0.7
3、对住房困难户及自建房户的补偿,经区、县房地局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认定的住房困难户,拆迁人应当按照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6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补偿款。
对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无正式住房,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的,经区、县房地局核准,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的建安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四)非住宅房屋补偿
拆除非住宅房屋以货币补偿的,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但因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建设而拆除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拆除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并在根据前款规定计箅的补偿款中扣除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后,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给予补偿。
拆除不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补偿款给予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一定标准给子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五)拆迁奖励费、补助费
1、提前搬家奖:在规定的整治期限30天内搬离观场的,每户奖励5000元。
2、整治工程配合奖:在规定的整治期限内、20天以内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2万元。21天-30天以内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1万元。
3、搬家补助费:正式房屋每间补助300元。
4、 电话移机费、空调移机费、有线电视补助:每户补助925元。
以上费用涉及'户'的划分标准为:承租的房屋以租赁合同标明的租赁户为准;私有自住房屋以产权证为准。
四、在整治期限内,建设单位与被迁单位、居民对货币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裁决、执行程序规定执行。
本次整治工作,由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外大街综合整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北京市天叶房地产开发公司具体实施。
特此通告。
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