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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3 生效日期: 1999-11-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特发[1999]17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和(1999)53号文将修订后的《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和“《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解释”予以公布。新规则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和《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废止。现将两个文件转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附件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
  (1999年9月3日 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锅炉行业从设计制造到使用运行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适应当前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现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印发给你们。新规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劳锅字(1988)1号)和《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劳锅字(1992)4号)废止。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贯彻新规则。新规则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略)
附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司关于印发“《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解释”的通知
  (1999年9月16日 质技监锅字(199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人事)厅(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以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文印发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将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了帮助大家准确理解《规则》的有关条款,以便更好地执行《规则》,我们将《规则》制订的有关情况整理后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解释”,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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