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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关于天桥危旧房改造工作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30 生效日期: 2000-11-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现发布《宣武区人民政府关于天桥危旧房改造工作实施办法》,自2000年11月30日起实施。
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关于天桥危旧房改造工作实施办法
  为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天桥危改区进行危旧房改造工程。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16号令)第 五十二 条'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危旧房改建工程的房屋拆迁,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房地局备案'的规定,结合天桥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居民安置补偿原则
  为贯彻《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有关规定,天桥地区危旧房改造实行就地安置、异地安置、货币补偿三种方式。就地安置房屋应按本市房改政策和[2000]19号文件有关规定购买;异地安置房屋遵从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

  二、危改范围
  东起天桥南大街西红线;西至友谊医院东墙、福长街东红线;南起南纬路北红线;北至永安路南红线。

  三、安置补偿对象
  按照[2000]19号文件的规定,安置补偿对象为:在本危改区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自有或承租正式房屋且长期居住的居民。

  四、安置补偿方式
  实行就地安置、异地安置、货币补偿三种方式。具体方式由居民自愿选择。

  五、安置方法及标准
  1、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原建筑面积的认定:私人自住房屋,以产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承租房屋,以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倍计算。
  2、就地安置,原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安置一居室一套: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不足30平方米的,安置二居室一套;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的,安置三居室一套;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的,安置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原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安置三居室、一居室各一套;原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安置三居室、二居室各一套;原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不足80平方米的,安置三居室两套;原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的,对于超过部分可以比照本条前款标准予以分套安置或者增加居室间数。
  3、按照上述标准测算,安置居民人均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可以按照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予以安置。但在本危旧房改造区以外有正式住房或不在本危旧房改造区以内居住的居民,不适用本条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在本危旧房改造区以外有正式住房:
  (1)本人或其配偶在本危旧房改造区以外国有土地上自有或承租住房的;
  (2)本人或其配偶在本市近郊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集体土地上自有正式住房的;
  (3)本人在本危旧房改造区以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住房的。
  4、对在本危旧房改造区内有本市常住户口、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危旧房改造区内无正式住房、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的居民,予以异地安置一居室一套或适当经济补偿。
  5、本危旧房改造区内居民选择异地安置的,按照就地安置标准予以增加一个自然间安置;不要求增加自然间安置的给予2万元经济补助。
  异地安置房屋产权归居民所有。
  异地安置的居民,如在规定期限内搬离现场并拆除原住房的,予以适当奖励。
  6、本危旧房改造区内居民要求货币补偿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
  补偿款为经济适用房均价3500元/平方米X原建筑面积X1.7。如在规定期限内搬离现场并拆除原住房的,予以适当奖励。
  7、对于被拆除私有非成套住宅房屋的所有人,按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六、就地安置购房原则及付款方式
  1、购房原则:
  拆除非成套住宅,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原建筑面积以内部分,应按房改成本价1485元/平方米购买,并可享受现行房改政策规定的工龄优惠;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应按房改成本价1485元/平方米购买,不享受现行房改政策规定的工龄优惠;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部分,应按经济适用房价格3800元/平方米购买。
  按照就地安置标准测算应分套安置的,应全部购买就地安置房屋;若选择异地安置的,应按异地安置方式予以全部异地安置。
  2、付款方式:
  (1)购房款应一次性付清。
  (2)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可享受全部购房款2%的优惠。
  如在规定期限内搬离现场并拆除原住房的,可适当享受购房优惠。
  (3)两项优惠可累计计算。

  七、个体工商户非住宅房屋安置补偿原则及方式
  拆除个体工商户使用的非住宅房屋在规划允许的条件下,可按原建筑面积予以返还,返还的非住宅房屋地上、地下建筑面积按适当比例分割,不补差价;返还的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购买。
  本条所指非住宅房屋应有独立产权证或租赁契约。

  八、单位非住宅房屋安置补偿按照《关于天桥危旧房改造单位非住宅房屋安置补偿办法的批复》(宣政复[2000]13号)执行。

  九、在天桥危旧房改造公告的搬迂期限内,建设单位与被迁单位、居民对危改安置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裁决、执行程序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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