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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01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7 生效日期: 2000-11-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事在京单位,外省(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管理,发挥外来劳动力市场作用,规范用工单位招用外地人员行为,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将2001年申报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01年1月31日

之前,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外来劳动力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外来分中心”)(见表一)和用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本通知的规定组织所属单位填写《用工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申报表》(基本情况)(见表二)、《2001年用工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计划申报表》(表三)、《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花名册》(表四);各区(县)外来分中心和用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将所属单位情况汇总后填写《区县职介中心外来分中心、上级主管部门基本情况表》(表五)、《2001年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计划汇总表》(表六),一并上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申报办法
  用工单位2001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依其隶属关系,按照如下方式进行申报:
  (一)市属单位、中央在京单位、军事单位,向市属各局(总公司)、国家部委、军事主管部门申报,同时,必须向缴纳失业保险所在地的(企业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外来分中心备案一份。用工单位的用工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市劳动保障局。
  (二)外省(市)在京单位(不包括市建委批准进京的外埠成建制施工企业)、外商及台港澳独资企业,从事歌厅、舞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录像放映、洗浴、桑拿、美容美发行业的企业,区(县)属单位、乡镇企业及其他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向缴纳失业保险所在地的区(县)外来分中心申报,由区(县)外来分中心汇总后上报市劳动保障局。
  (三)外商及台港澳合资、合作企业按中方隶属关系,分别向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县外来分中心申报,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县外来分中心汇总后,上报市劳动保障局。
  (四)建筑施工企业在申报计划时应将外埠农民合同制工人和成建制外地施工队人数分别注明,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县外来分中心汇总后,上报市劳动保障局。
  (五)西客站地区的用工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向西客站管委会申报。

  三、申报行业、职业(工种)
  (一)各用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申报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计划。用工单位如因生产(经营)特殊需要使用外地务工人员从事金融、保险业及营业人员(包括厂家信息员)、星级宾馆(饭店)服务员、电信业务人员(包括无线寻呼员)、汽车驾驶员职业(工种)的,必须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用工单位申报招用外地务工人员计划的比例不得超过使用本市人员总数的20%(不包括家政服务员)。
  (二)各用工单位招用的外地务工人员的文化程度应当在高中及以上(原允许招用外地人员的职业(工种)及成建制外地施工企业中的外地务工人员文化程度为初中及以上),其中:各类经济业务人员、行政办公人员必须达到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各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文化程度必须达到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根据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90个须持证上岗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招用。

  四、要求
  用工单位在申报2001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时,必须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对未按规定申报用工计划的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县外来分中心不得将计划上报市劳动保障局。
  报送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
  地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
  邮编:100053
  联系人:扈晓红 曹永生
  联系电话:63026198、8801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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