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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3 生效日期: 2004-07-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企业法人的设立依法实行登记管理。”


  二、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法人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行业或者项目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前款规定所涉及的具体行业和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


  三、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分别改为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并删去其中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四、删去第四十七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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