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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1 生效日期: 1999-1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就发[1999]14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劳动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有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局总公司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
  1.各区县、局总公司必须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设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门帐户,并督促、指导所属企业设立资金专户(下岗职工较少的要设立专门帐页),严格执行财务纪律,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2.各区县、局总公司要建立基本生活费按月核拨程序,每月按照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实际需要,按月核拨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折不扣地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各项标准。
  3.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按月、按标准以现金形式将基本生活费发到下岗职工手中,不得代领或通过银行代发。

  二、关于划转下放到区县企业享受“三三制”的有关问题
  1.对于下放以后批准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三三制”待遇的下岗职工和已建中心随下随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应由财政负担的三分之一资金,从6月1日起,由区县财政负担。
  2.下放到区县前,已建立享受“三三制”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已拨付第一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其第二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财政负担部分,由区县财政负担。
  3.享受“三三制”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下放区县后,发生企业无力负担自筹三分之一部分资金情况的,区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申请享受本市“三三制”资金支持的,须提供国家财政部的资金批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比照财政部拨款期限,核拨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所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四、各区县、局总公司、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要认真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管理、使用不规范的,要坚决纠正,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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