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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31 生效日期: 2004-08-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中的“国家批准的”。


  二、删去第十七条。


  三、删去第三十三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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