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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9 生效日期: 1999-10-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服发[1999]126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原劳动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7)181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产权纠纷,现就劳服企业产权纠纷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成立北京市劳服企业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小组
  (一)市劳服企业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调处工作小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地税部门派专人共同组成。
  (二)调处工作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代表;
  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代表;
  3.地税部门的代表。
  (三)调处工作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二人,组员若干人。
  1.调处工作小组的组员原则上由组成调处工作小组的三方各自选派,调处工作小组组长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主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国资、地税部门的业务主管负责人担任。
  调处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员参加。
  2.调处工作小组具有下列职责:
  (1)负责调处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2)领导、监督、检查调处办公室开展工作;
  (3)审核批准产权纠纷专案小组提出的产权纠纷案件裁决意见,并签发案件裁决书;
  (4)总结和组织交流调处经验。
  (四)调处工作小组下设调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其办事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国资管理部门、市地税部门共同组成,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调处办公室在调处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劳服企业产权纠纷调处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劳服企业产权纠纷案件的日常工作;
  2.负责有关劳服企业产权纠纷及其处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及政策咨询;
  3.负责对劳服企业产权纠纷调处申请的受理工作,并提出组建专案小组的建议;
  4.受调处工作小组的指示,组织协调内部会议及有关活动;
  5.管理调处办公室的文书、档案。
  (五)产权纠纷专案小组组成人员由调处工作小组指定,原则上由三方分别派专人共同组成,由调处工作小组指定专案小组组长。
  1.专案小组组成人员的主要职责:
  (1)接受调处工作小组交办的产权纠纷案件,进行调处;
  (2)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察等与产权纠纷有关的调查;
  (3)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
  (4)对产权纠纷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5)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
  (6)对产权纠纷案件提出裁决意见,并填写裁决书,报调处工作小组审批;
  (7)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调处结案审批表》;
  (8)及时做好调解、裁决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2.产权纠纷专案小组在调处工作小组领导下调处劳服企业产权纠纷案件,实行一案一组制。
  专案小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调处工作小组予以撤销,重新组成专案小组。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国资、地税部门在劳服企业产权纠纷调处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分工
  劳服企业产权纠纷中涉及国有资产的,主要由国资部门负责核查;凡涉及国有资产以外资产的,主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查;地税部门主要负责对上述资产进行核实。

  三、劳服企业产权纠纷的受理范围和管辖问题
  (一)劳服企业产权纠纷系指,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经年检合格的集体所有制劳服企业,在产权界定过程中,与主办单位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二)北京市劳服企业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制:
  1.市劳服企业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小组负责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成系统管理的劳服企业的产权纠纷(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各局可按本文件第二条之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将有关具体调查取证工作交由有关区、县局代办,具体办法由各局自行制定);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局、地税局负责本区、县属劳服企业的产权纠纷,在组织形式和组织程序方面,各区、县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2.调处工作小组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工作小组管辖时,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理。

  四、调处工作小组的工作程序问题
  (一)劳服企业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小组处理产权纠纷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决。
  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调处工作小组及产权纠纷专案小组处理产权纠纷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劳服企业产权纠纷案件的调处参加人
  1.劳服企业与主办单位为劳服企业产权纠纷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调处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调处活动。委托他人参加调处活动,必须向调处工作小组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2.与产权纠纷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调处活动,或者由调处工作小组通知其参加。
  (三)劳服企业产权纠纷案件受理
  1.申诉人向调处工作小组提出调处申诉书时,应履行以下手续:
  (1)提交产权纠纷调处申诉书;
  (2)附具申请人要求所依据事实的证明文件。
  2.调处办公室负责劳服企业产权纠纷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调处办公室办事人员接受调处申诉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调处的纠纷是否属于产权纠纷,是否属于调处工作小组的受理内容;
  (3)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4)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调处申诉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正。
  3.调处工作小组受权其办公室负责立案审批工作。
  调处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办事人员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即时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调处工作小组审批。
  调处工作小组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被申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四)劳服企业产权纠纷的案件调处准备
  1.调处工作小组决定受理的产权纠纷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根据本决定第一条之有关要求指定专人组成产权纠纷专案小组。
  2.调处工作小组的成员或被指定的专案小组组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1)与产权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2)与产权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调处的。
  3.调处工作小组组长的回避,由调处工作小组决定,调处工作小组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调处工作小组组长决定。
  调处工作小组或调处工作小组组长对回避申请应在七日内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4.产权纠纷专案小组组员应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纠纷事实。
  在调处活动中,遇到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调处工作小组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调处工作小组或产权纠纷专案小组应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处理方案。
  (五)劳服企业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1.产权纠纷专案小组审理产权纠纷案件,应于召开调处会四日前,将产权纠纷专案小组组成人员、开会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的,或在开会期间未经专案小组同意退出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申诉人做缺席裁决。
  2.产权纠纷专案小组处理产权纠纷案件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产权纠纷专案小组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产权纠纷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产权纠纷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专案小组应及时裁决。
  劳服企业产权纠纷的处理,应以调解结案为主,确无调解基础和条件的,可及时进行裁决。
  3.专案小组召开调处会进行调处,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会,宣布调处会纪律;
  (2)专案小组组长宣布开会,宣布组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申诉人的答辩;
  (4)专案小组成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场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场再行调解;
  (6)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会合议,并做出裁决;
  (7)专案小组复会,宣布裁决;
  (8)对专案小组调处会难做结论或需提交调处工作小组决定的疑难案件,专案小组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4.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经专案小组合议难做结论的疑难案件,可在查明事实后提交调处工作小组决定。
  5.专案小组处理产权纠纷,应从组成专案小组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调处工作小组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对于请示待批,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调处活动,以及其他妨碍调处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调处时效中止,并需报调处工作小组审查同意。调处时效中止不计入调处办案时限内。
  6.专案小组处理产权纠纷结案时,应填写《调处结案审批表》,报调处工作小组审批。
  专案小组召开调处会裁决的,应当在七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会裁决的当场发给裁决书。
  7.产权纠纷裁决书应写明:
  (1)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2)申诉的理由、纠纷的事实和要求;
  (3)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4)裁决的结果;
  (5)不服裁决,向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的期限。
  产权纠纷调解书或裁决书由三方共同盖章生效。调处工作小组出具的调解书或裁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对争议资产所有权所作的裁决书,在送达双方当事人后,一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向市政府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争议资产经营权、使用权所作的裁决书,在送达双方当事人后,一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裁决书的,除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外,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执行。
  (六)关于期间、送达问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卷宗归档问题
  1.产权纠纷处理终结后,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卷宗材料必须是复印、铅印、油印或用钢笔、毛笔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或复写纸复写。
  2.产权纠纷处理案件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申诉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谈话笔录、召开调处会通知、产权纠纷调解书、产权纠纷裁决书、送达回执等。
  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汇报笔录、请示报告、上级指示、各种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3.产权纠纷处理副卷除调处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和查阅。
  4.对裁决结果不服,到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借阅产权纠纷处理正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凭证件可以就地查阅产权纠纷处理正卷。
  5.有关单位或个人如需摘抄正卷内材料的,需经调处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6.为保证产权纠纷处理案卷的完整与安全,调处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严格的案卷借阅、查阅制度。对需要借出的案卷要明确规定借阅期限,如期归还。归还时要严格检查,确保案卷的完整。
  (八)关于有关调处文书加盖印章问题
  除产权纠纷调解书和裁决书加盖三方印章外,调处文书统一加盖“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纠纷调处专用章”。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格式一(通知申诉人)  北京市劳服企业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小组受理案件通知书:

你单位 年 月 日
送来的申诉书已收悉。经初步审查,符合北京市劳服企业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小组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及上年度年检记录,并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于 年
  月 日前送交本工作小组。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理参加调处活动,一经确定具体人选应即填写“授权委托书”提交本工作小组。

  三、请即向本工作小组补充下列材料:
  1.
  2.
  年  月  日
  (盖章)

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二份。
  格式二(通知被申诉人)  北京市劳服企业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小组应诉通知书:
  我工作小组 年 月 日收到送来的申诉书。经初步审查,符合北京市劳服企业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小组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处理。现将申诉书副本送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不按时提交答辩书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调处工作仍将继续进行。

  二、请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并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随答辩书一并提交本工作小组。

  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理参加调处活动,一经确定具体人选,即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提交本工作小组。  年  月  日(盖章)

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二份。
  格式三(格式一和格式二的附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注:在调处活动过程中,单位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应向本工作小组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继续参加调处活动。
  格式四(格式一和格式二的附件)  授权委托书
  现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与  因  产权纠纷一案中我方代理人,参与本案调处活动。姓名:    工作单位:职务:    联系电话: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姓名:    工作单位:职务:    联系电话: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签署的有关文书我方均予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单位):
  (签名或盖章)受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五  北京市劳服企业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小组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
  年  月  日你单位送来的调处申诉书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北京市劳服企业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小组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工作小组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盖章)
  格式六  北京市劳服企业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小组调解书
  申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诉人的请求及理由
  被诉人的答辩
  经调查认定的事实及调解过程
  调解结论
          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
           专案小组成员名单
  北京市劳动   北京市国有   北京市地
  和社会保障局  资产管理局   方税务局
   (盖章)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七       北京市劳服企业产权
        纠纷调处工作小组
         裁 决 书
  申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诉人的请求及理由
  被诉人的答辩
  经调查认定的事实及调处简要过程
  裁决结论
         专案小组成员名单
  北京市劳动   北京市国有   北京市地
  和社会保障局  资产管理局   方税务局
   (盖章)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八         劳服企业产权
         纠纷申诉书
  申诉人: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被申诉人: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申诉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北京市劳服企业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小组
        申诉人: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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